近日,市民李先生與郵局產生了一場糾紛:他郵寄的一部價值1200元的手機在郵途丟失,郵局只答應賠償他8.1元。原因很簡單:李先生在辦理郵寄手續時沒有“保價”。
郵局郵丟手機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5月2日,李先生通過某郵局,給遠在湖南嶽陽的哥哥寄去一部諾 基亞手機,價值1200元。他填寫了“國內包裹詳情單”。詳情單中除了“收件人”和“寄件人”兩項是由李先生親自填寫的外,“包內裝有何物”、“價值”、“保價金額”、“重量”、“資費”等欄內容,均是營業員填寫的。一切手續辦妥,李先生分別支付了5元紙箱費、4.9元重量費和2.7元包裹資費,共計12.6元。
一個月後,李先生遠在岳陽老家的哥哥還沒有收到手機。爲此,6月2日、6月12日和7月5日,李先生三次到郵局查詢。結果到最後一次,他纔得到確切消息:手機在郵寄途中丟失了。他要求郵局賠償,郵局卻說,由於李先生當時未辦“保價”,他們只能按照有關規定退其2.7元的郵費,再按郵費兩倍賠償5.4元。李先生覺得自己太冤:我是一名顧客,對“郵寄規則”不瞭解,郵局當時爲什麼當時不及時提醒我?
聽郵局細說“規則”
接到李先生的投訴,福田消委會立即與市郵政局185服務檯取得聯繫。當日值班長對此事的答覆是,如果顧客在郵寄包裹時沒有辦理“保價”,物品丟失後,只能按照國家郵政總局去年12月份新出臺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349條第四節的規定,退回郵費,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所付郵資的2倍。照此計算,李先生1200元的手機,最多隻能得到5.4元的賠償。也就是說,李先生省了12元的“保價費”(按保價金額的1%收取),卻蒙受了近1200元的損失。
對此,李先生不能接受。他認爲,當時營業員並未徵詢過他是否“保價”,過錯在郵局,郵局理應賠償手機款1200元。但是,對營業員有沒有向李先生徵詢過是否辦理“保價”這一關鍵問題,郵局和客戶各執一詞。由於時過境遷,已無法查清。在此前提下,郵局表示他們只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經消委會多次協調,郵局答應調查後再作處理。
“保價”做法引爭議
對郵局收取“保價費”的做法該怎麼看?記者隨機打電話詢問了一些市民,一部分人和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爲,顧客到郵局郵寄物品,交納了郵寄費,雙方形成一種契約關係,郵局就有責任和義務把包裹安全、及時地投遞到目的地。如果郵寄物丟失,責任完全在郵局,理應全額賠償,而不應轉嫁到無辜的客戶身上。
但是,也有一部分市民認爲,郵局作爲一家企業,對“保價”包裹在郵寄上投入的成本,肯定要遠遠高於未“保價”包裹,因此郵局收取“保價費”的做法有其合理性的一面。郵局如何履行“事先告知”這一義務,這纔是問題的關鍵。(張清華 樑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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