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方小燕等690名出租車業主狀告杭州市政府案。
今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在當地報紙發佈通告,規定對1992年以前通過行政審批方式取得經營權的小型客運出租汽車徵收經營權使用費,並確定經營使用期限爲10年。在杭州市區(不包括今年初併入杭州市區的蕭山區和餘杭區),這類出租車共有3675輛,其中個體經營的出租汽車爲1645輛。
由於1992年以前審批發放的出租車經營權證,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未對經營期限作出規定;獲得經營權的出租車業主也不需要繳納經營權使用費。杭州市政府5月18日發佈通告,要求這些出租車的經營者重新登記換髮新的經營權證,並規定按每輛出租車3萬元標準徵收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經營權使用年限爲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10年。
爲此,許多出租車個體經營者認爲杭州市政府這一做法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並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張銀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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