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院系統針對司法腐敗現象產生的原因,從3個方面狠下功夫,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取得成效。
1999年以來,吉林省高院從人事制度入手,建立了符合廉政建設要求的進人用人制度,認真執行《紀檢部門對提拔任用幹部的一票否決制》,並在全省法院實行崗位考覈末位淘汰制。3年來,全省法院競爭上崗幹警總數達2808人、待崗培訓41人、調離辭退解聘147人、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人員324人,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供了組織人事保障。
吉林省法院全面深化審判方式改革,推行立審、審執、審監“三分立”制度,做到了放權、明責、制約。審判公開制度的全面推行保證了把審判工作的監督權交給羣衆,重大疑難案件聽審評議制度堵住了審判活動中容易滋生腐敗的漏洞。到目前,全省三級法院選任審判長已達1200多人,約佔法院審判幹部的25%,使審判權向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法官手裏集中。
吉林省高院把案件督查從審判監督庭獨立出來,專設督查辦公室,對本院審理的所有訴訟案件實行審判流程全過程管理。3年來,僅省法院機關就對17起有錯誤的案件26名責任人31人次違法審判人員進行了追究。鑑於違法違紀事件多發於八小時之外和幹警的“生活圈”、“ 朋友圈”,吉林省高院特意制定了《加強幹警八小時以外監督與管理的暫行辦法》,在提拔任用幹部時予以考覈。省高院還在機關實行了會計委派制度,4個財務支出職能部門的3名財會人員由監察室派出,受紀檢監察部門領導,使紀檢監察監督拓展到機關財務收支領域,從而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郭春雨 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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