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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期間,以反邪教、反迷信著稱的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院士何祚庥給有關部門寫信,要求儘快依法複查“範應蓮訴敬永祥侵害海燈及本人名譽權案”,還該案被告、四川日報記者敬永祥以清白。而事實上,關於海燈的種種神話已經被打破的今天,早在10年前就以科學態度勇敢地站出來向神話宣戰的敬永祥,依然揹負着法院強加給他的“罪名”,實在有欠公道。7月10日,來京參加全國反邪教協會工作座談會的敬永祥帶着一臉的無奈對記者說,他只希望此案能在法律範疇內儘快有一個公正的結論。
80年代,有關海燈及其弟子範應蓮的報道不計其數,海燈的武功被吹得越來越神:說海燈是少林武術的正宗代表;擅長“二指禪”(甚至“一指禪”)、“童子功”、“梅花樁”和“鐵布衫”等絕技;可一躍登上平房房頂,會“定慧止觀法”,能“長坐不臥”、“數日不食、冬不畏寒、夏不畏暑”。海燈的身世也被吹得越來越離奇:“少林寺第三十二代方丈”;早年師從少林寺“汝峯和尚”,1946年被少林寺聘爲國術教授;40年代和50年代曾在成都、上海等地多次打擂,“搏得武林讚譽”,並多次得獎。總而言之,海燈在當時的形象是“集武學、佛學、文學於一身”的少林宗師。關於海燈的弟子範應蓮,當時的媒體也有不少報道,說範也會不凡的武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術總教練”,等等。
1988年,四川日報記者敬永祥寫信給新華社,反映海燈及其弟子範應蓮弄虛作假,認爲不應“搞虛假宣傳”,希望上級領導關注這場“造神運動”。12月25日,新華社內部刊物以《敬永祥對海燈法師提出不同看法》爲題刊登敬的反映信。之後,敬永祥在《金島》和《報告文學》雜誌發表報告文學《海燈法師神話的破滅》和《“海燈現象”———八十年代的一場造神運動》,全國數十家媒體轉載。1989年8月,範應蓮以此內參向成都市中院狀告敬永祥嚴重侵害海燈及其本人的名譽。1993年4月,敬永祥又收到範應蓮指控敬公開發表的文章侵權的《補充訴狀》。
1993年5月29日,成都市中院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爲敬向新華社寫信反映情況的行爲“可不認定爲侵害海燈和範應蓮的名譽權”,但是敬後來公開發表的文章因“基本內容失實”構成侵權,判決敬永祥一審敗訴。敬永祥上訴5年後,1998年8月17日,四川省高院未公開開庭審理作出終審判決,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判令敬公開“爲海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爲範應蓮消除影響”。8月24日,敬向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等部門遞交了申訴狀。1999年4月,成都市中院執行庭的法官兩次到四川日報社,準備對敬採取拘留、罰款或判罪等強制執行措施。時至今日,該終審判決沒有執行。
事實上,在敬兩度敗訴的過程中,就有不少知情人和社會知名人士以各種方式對敬永祥表示支持。1998年4月,長期跟蹤此案的作家張揚出版了報告文學《海燈神話》,今年1月,張揚又出了該書的精簡本《謊言重複一千遍》。四川日報社黨委對“海燈案”也有鮮明的態度,黨委認爲,“敬永祥當初所寫的內參和報告文學的思想政治觀點是正確的,具體事實是真實的,他對新時期出現的愚昧迷信現象較早敲響了警鐘,表現了一個新聞工作者高度的政治責任和遠見卓識”。
著名律師張思之認爲,看似複雜的“海燈案”的核心問題只有三個:一是海燈的武功到底如何,有無吹噓;二是海燈與少林寺的關係到底如何,有無作假和隱瞞;三是範應蓮的身份到底如何,是不是全軍武術總教練,有無弄虛作假。
大量的材料表明:海燈會一定的武術,但“實在不能稱得上武術家”;海燈早年在成都青年宮、上海跑馬廳等地打擂、參加武術比賽的故事大都是捏造的;海燈會身體側臥、兩指支撐半個身體的“二指禪”,但這不算絕技,許多習武者都能夠做;沒有可靠的材料證明海燈會雙腳倚壁朝天、兩指撐起全身的“二指禪”,他1979年在電影裏表演的“二指禪”是靠綁了繩子才做出來的;海燈其他的“神功”(如長坐不臥、一縱上房、數日不食等)大都是海燈及個別弟子自我吹噓、加上一些媒體誇大宣傳後“製造”出來的;1982年之前,海燈與少林寺的關係僅僅是曾去過幾次少林寺,他從來就不是正宗“少林僧人”,更非“少林方丈”、“少林正宗”,其功夫也不是“少林功夫”。
現有的材料還表明:當年不少關於海燈和範應蓮的不實報道,與範應蓮的自我介紹有關;範發表多篇文章署名用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術總教練”,是嚴重的弄虛作假行爲。
今天,人們對海燈和範應蓮會有什麼樣的評價,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有關專家呼籲,現在是依法複查“海燈案”,還敬永祥一個清白的時候了。
全國記協副主席、四川省政協常委姚志能認爲,依法複查“海燈案”,不僅事關敬永祥個人的利益,而且事關如何依法保護新聞工作者的輿論監督權利,事關能否真正貫徹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四川日報社社長李之俠對記者說,法院複查此案是完全必要的,“錯誤的東西必須糾正”。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立新也認爲,敬永祥涉案文章的主旨是讓大家警醒,反對造神,這種言論行爲本身應該受到更多的免責保護。
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所研究員魏永徵認爲,名譽自在人心,法律能夠對名譽權被侵害者實行救濟,在根本上還是因爲侵權言論本來就是不符合權利人實際表現的虛假評價。如果想用強制的力量來消除真實批評的影響,維護虛僞不實的“名譽”,那恐怕是徒勞的。
從記者在四川省高院瞭解的情況看,10年“海燈案”到今天這樣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該院一位負責同志認爲,複查此案有多方面的益處,從這一案件可以得出不少深刻的教訓,也能夠讓我們更加看清司法改革的方向。
編後
關於海燈的神話雖已破滅,但當初的一些錯誤作法仍未得到糾正。出現這種情況,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人不願意實事求是地對待錯誤。認爲此事雖然屬假無疑,但由於其已被說得跟真的差不多了,就不必去揭穿了,不要翻舊賬了,不需糾正了。甚至有人認爲,發展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需要利用名人效應,因此“海燈神話”和類似神話應該繼續下去。
這種觀點十分有害。首先,它無視羣衆的知情權,愚弄羣衆。其次,繼續誤導羣衆,爲別有用心的人所用。第三,宣揚虛假,反對真實,與我們倡導的誠信道德準則相左。第四,違背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
依法複查、糾正“海燈案”,除了在法律上還敬永祥一個清白,增強人民羣衆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以外,重要的是讓那些與諸多“大師”出籠有關的部門和個人,深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爲及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有利於我們認識加強輿論監督的重要性。 (傅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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