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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的珍珍一直在校住讀,今年初經人介紹,與17歲的大男孩王某相識。早已厭惡了住讀生活的珍珍急於找到回家的感覺,當天便帶着替換衣服到王某的暫住處,雙方同居在一起。但出乎珍珍意料的是,王某因此涉嫌姦淫未滿14週歲的幼女而惹上官司。案發後,王被關押,珍珍兩次隨同王某的父母到看守所給王送錢送物,並向法院表示很想念王,希望早日將他釋放。
13歲的英英與珍珍有着幾乎相同的經歷。然而,當公安機關找英英瞭解案情後,英英卻立刻將談話內容告訴了犯罪嫌疑人昌某。昌某聞訊逃至成都一親戚家中,英英又以“妻子”的名義寫了十多封情書給昌某,寄託自己的思戀。
珍珍與英英都不清楚,自己已經是犯罪行爲的受害者。
記者從閘北區法院瞭解到,今年上半年,該院受理的姦淫幼女案件大幅度上升,是去年全年該類案件的1.3倍。在這類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大都系初中畢業後離校不久的無業人員,生活來源依靠父母;被害人則多爲十二三歲左右的在校女生。這些幼女對司法機關處理此類案件不理解,甚至反感。她們認爲,教師、家長等大人們已不瞭解他們這一代人,儘管年齡小,但所思所想肯定已超越成人對他們的認識。
與未滿14歲的幼女一樣,那些已滿16歲、未滿18歲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清楚罪與非罪的界限。很多未成年被告人供稱,他們在初中讀書時就談過“戀愛”,並與女朋友偷食了禁果。但殊不知“女朋友”未滿14週歲,這顆禁果是難以下嚥的。
一份資料顯示,青少年的性成熟時間已明顯提前。還有專家認爲,通俗讀物和電視尤其是錄像製品中的暴露鏡頭,“啓發”着孩子的性意識,又刺激着孩子的“性早熟”,但一些十二三歲的女孩子對性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很差。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認爲,青少年保護主要是外界的保護,從與青少年利益關係大小、生活時間長短等角度分析,家長是青少年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應起主要作用。社會環境對家長提出了新的要求,講道理、灌知識的教育方式已不易被青少年接受。
據記者在與一些家長的交談中瞭解到,許多家長自身法律意識就不強,不清楚孩子偷食禁果中罪與非罪的界限。另外,學校的法制教育還存在着一些問題。
肖建國認爲,雖然現在上海的中小學都已設置了法制教育課程,但缺乏具體性、形象性,青少年學習起來總感覺抽象,沒有完全達到提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效果。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會長徐建教授認爲,青少年“早戀”現象的普遍,雖然與現在生活水平提高、孩子生理成熟較早有關,但主要還是由於社會的不良文化對其的影響至深。一方面,一些成人的思想、行爲容易讓極具好奇心、模仿性的青少年盲從效仿。另一方面,目前對青少年的性教育只是侷限在性知識方面,而忽視性道德教育,許多青少年覺得性是兩個人的事情,對他人出於關愛的制止反感。所以,必須讓他們懂得,性不僅僅是兩個人的自由,它涉及到責任、法律等許多問題;而且,過早發生性關係對尚未完全發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會產生很大的危害。
小資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2款:“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第1款:“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馬騁 韓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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