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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咸陽市兩位公安人員爲謀求個人私益,以罰代刑私下放走涉案販毒人員,日前被當地法院判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據瞭解,2000年5月,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文林路派出所黨支部書記楊公計,與該所民警吳振國抓獲涉嫌販賣毒品人員崔東栓一夥人,查證共販賣海洛因50克。楊公計與吳振國決定罰款放人,所得罰款用於派出所開支。隨後,崔東栓家屬交款1萬元,其他犯罪嫌疑人也以不等的罰款被釋放。
咸陽市渭城區法院認爲,楊公計、吳振國兩人身爲國家執法人員,爲謀取本部門利益,對應當移交的刑事案件採取隱瞞案件事實和行政處罰的手段,放縱犯罪分子,嚴重干擾了國家司法秩序,其行爲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楊公計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吳振國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毛海峯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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