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市鹿城區水心村二百八十二名農民衝破重重阻力,歷時一年,日前成功罷免了四名不受信任的村委會幹部。主持罷免的組織者是全體村民投票選舉出來的七名“村民會議召集人”,而非法定的村委會。這在中國尚屬首例。
二000年六月初,董志平等十八人向上級舉報水心村党支書和村委會主任等人的嚴重經濟問題。其後,董志平等二百八十二名村民聯名向城郊鄉政府和鹿城區人大﹑民政局呈交了要求罷免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會計和企管委員四人的理由書,指出他們涉嫌經濟犯罪,致使鉅額集體資產流失,剝奪村民民主權力,破壞村務﹑財務公開制度等。這次提出罷免要求的聯名人數已遠遠超過法定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的人數。
一個月後,鹿城區民政局﹑人大﹑紀委﹑組織部﹑公安局﹑城郊鄉政府經集體研究,共同向村民代表宣佈﹕罷免無效。理由是,最早向上級舉報的十八人中有十六人已“農轉非”,他們無選舉權,故無要求罷免的資格。不管村民如何陳述,鹿城區有關部門堅決不予理睬。並生造出“部分村民簽名不是本人意願,此簽名無效”的理由進行搪塞。
由此,村民開始了艱難的上訴。一年來,他們懷揣有關法律和法規,向鹿城區城郊鄉政府和區﹑市﹑省三級民政部門以及三級人大與政府等二十多個上級組織申訴,前後奔波四百多趟,不氣餒,不畏懼。最後,他們終於得到國家民政部的有力支持。
但中國村民組織法和浙江省村委會選舉辦法規定,主持罷免的組織者應是村委會。村委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而村委會拒不召集。
對此,城郊鄉政府與村民代表在浙江省民政部門指導下,根據有關法規文件精神,協商決定由七名村民代表取代村委會,行使召集人權力。爲此,林幫強等九名村民受全村委託並經鄉政府認可,先牽頭召開村民大會,通過村民大會,採用投票民主選舉表決的方法,選出七名正式召集人。
七月二十二日上午,水心村民罷免會議在七名正式召集人的自我主持下,激活了罷免程序。該村有選舉權的村民四百四十名,到會選民三百五十五人。
罷免會上,董志平代表二百八十二名村民宣讀了罷免理由書,四名村幹部分別作了申辯。經罷免投票,有效票數三百五十張。投票結果,同意罷免四名村幹部的票數佔有效票數的百分之七十七至百分之八十,大大超過法定半數以上的票數。
至此,歷經波折﹑耗時一年的水心村民罷免“村官”之舉終於劃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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