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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年約30歲的夫妻,不久前雙雙來到青山區公證處,要求辦理“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公證,公證處依法給予辦理,這是該公證處今年來所辦的第15例此項公證。
據青山區司法局公證處負責人裴海平介紹,早在20世紀80年代他們就接到過此類公證要求,但近年特別是婚姻法修改以來,明顯多了起來。15例中,以中年人居多,公證內容多爲房產歸屬及雙方收入歸屬等。
記者調查得知,新溝橋街有一對夫妻,婚後感情不好,但爲了孩子,兩人放棄了離婚,選擇了“財產約定”這種形式:孩子的教育費用各人負擔50%,各人收入歸各人所有。他們稱,“約定”使他們感覺輕鬆多了。
一位辦此類公證的女士說,自己身體不好,孩子又小,怕自己哪一天“走”了,孩子的利益難以確保,把自己的一份財產留給孩子,比較放心。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武漢大學教授羅萍。這位婚姻及婦女問題研究專家說:這是一種很好的形式,這爲以後夫妻某一方傷害另一方賠償罰款帶來方便。武漢發生的丈夫把妻子送到精神病院一案,法院就判令丈夫賠償妻子幾千元精神損失,如果財產屬夫妻共有,這一罰款就沒有實際意義,而“約定”則爲婚內賠償提供了空間。
羅教授提醒,那些想把財產留給子女而不是配偶的,需同時留下遺囑,否則即便是妻子名下的個人財產,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是丈夫,這是《繼承法》的規定。(章丹英 李武漢 莫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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