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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爲有效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天津制訂出臺《天津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下簡稱《重大規定》),就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人的行政責任、事故類別標準、行政機關審批、學校安全管理,以及重大安全事故防範、發生、調查處理和行政責任追究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重大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市和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或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規定》明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對象主要是指:對重大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以及具有失職、瀆職情形的區縣政府的正職負責人和市、區縣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的追究主要是針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本着嚴肅慎重的原則,給予行政處分。
《重大規定》明確,重大安全事故的預防和防範工作是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重要職責。根據我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衆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監督、監察與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則負責本單位的安全事故預防、控制與管理。無論政府部門,還是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建立行政首長負責制度、分級負責制度和技術責任制度。爲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重大規定》對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有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查處制度、安全事故應急制度、安全審批制度。(金永偉 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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