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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8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作出裁決,駁回地方法院法官傑克遜去年6月作出的將微軟一分爲二的判決,但維持有關微軟從事了違反反壟斷法的反競爭商業行爲的判決。上訴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審理這一歷史性的反壟斷案。從微軟一案可以看出,在新經濟時代,美國的反壟斷政策重點在於:通過促進競爭推動技術創新。
美國政府反壟斷的工作可追溯到19世紀末。1890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在此後的100多年間,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系列補充性法案來加強反壟斷工作,這些法律構成了美國政府反壟斷的基礎。根據司法部反壟斷局的介紹,美國的反壟斷法適用於幾乎所有行業和公司。反壟斷法禁止三類違法行爲:阻礙交易的行爲;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場競爭程度的企業兼併;旨在獲得或維持壟斷地位的反競爭行爲。美國政府實施反壟斷法的最終目的是“通過促進市場競爭來保護經濟自由和機會”。需要強調的是,在美國,一家公司擁有壟斷地位或企圖獲得壟斷地位並不一定違法,但是通過“不正當行爲”來維持或獲得壟斷地位是違法的。美國司法部正是以“從事了反競爭的不正當行爲”對微軟進行指控的。雖然上訴法院還否決了傑克遜的另一項判決,即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視窗”操作系統軟件捆綁在一起是爲了謀取對瀏覽器市場的壟斷,但參與審理的7位上訴法院法官一致認爲,微軟使用了反競爭手段來維持對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壟斷。因此,此案最後如何了結,尚是一大懸念。
從1990年聯邦貿易委員會開始對有關微軟壟斷市場的指控展開調查算起,美國政府對微軟的反壟斷行動已歷時10年多,其間白宮兩易其主。根據司法部的指控,傑克遜曾於1997年底裁定,禁止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視窗”捆綁在一起銷售,但第二年5月上訴法院駁回了傑克遜的裁決。於是,司法部和19個州於1998年5月再次將微軟拖上被告席,這一次微軟險些被分拆爲兩家公司。
與美國曆史上一些重大反壟斷案相比,微軟案具有顯著的特點。首先,微軟基本上是靠自我發展起來的壟斷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別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則都是靠併吞競爭對手成爲各自行業的“巨無霸”的。其次,微軟的發展是以知識產權和知識創新爲基礎的。如果“視窗”軟件多年一貫制,可能早就被市場淘汰了。再次,微軟雖然對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擁有絕對壟斷權,但並沒有利用這一壟斷優勢無理地擡高價格,其網絡瀏覽器開始時還是免費贈送的。
針對這樣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美國司法部打出了“推動創新”的旗號。在傑克遜去年作出分割微軟的判決前夕,當時的司法部長雷諾表示,對微軟採取反壟斷行動是爲了創造競爭環境,以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這種觀點得到不少反壟斷問題專家的贊同。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反壟斷問題專家羅伯特·利坦認爲,在美國的絕大部分行業中,創新是最重要的推動力,因此,微軟一案必須具有開創先例的價值。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新增長理論”的創立者保羅·羅默同樣支持對微軟採取反壟斷行動。
其實,美國政府將促進創新作爲反壟斷政策的重點不僅僅體現在微軟案中。前些年,司法部否決了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對諾思羅普-格魯曼公司的兼併,理由就是這兩大軍火公司的合併將阻礙美國關鍵性防務技術領域的創新。由此可見,美國以反壟斷法爲核心的競爭政策的重點已轉向鼓勵創新。
可以說,能否保持創新的活力是美國經濟能否繼續領先於世界的關鍵,因此美國反壟斷政策的重點逐步地從維護價格競爭轉向促進創新也就不足爲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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