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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用人單位同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簽訂勞動關係時,必須覈查婚育證明,無有效證明者,簽訂的勞動關係無效--吉林省近日製定法規,開始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行依法管理和服務。
隨着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吉林省流動人口逐年增多。據抽樣調查,吉林省流動人口爲244萬,佔全省總人口的9.1%。流動人口多處於生育年齡,計劃外生育現象比較嚴重。吉林省計生委在1999年組織開展的10年人口出生情況清底結果顯示,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佔全省計劃外生育總數的32%。
同時,由於流動人口流動頻繁,從業繁雜,居無定所,非常容易造成常住戶口所在地管不了,現居住地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成爲整個計生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制定一部法規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已成爲當務之急。
吉林省新制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法規共分16條,分別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負責單位的界定、具體管理辦法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法規強調,戶籍在吉林省的成年育齡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之前,必須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辦理婚育證明。公安、工商、勞動、衛生部門在爲成年育齡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和外來人員就業證時,應當檢查婚育證明,無有效婚育證明者,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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