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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於8月1日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1950年首次頒佈以來,曾於1964年、1977年先後作過兩次修訂。幾十年來,《規則》始終是我國境內組織實施飛行和規範一切飛行活動的基本法規。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航空事業的迅速發展,我國的航空管理體制、空中交通環境、航空設施設備和管理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飛行規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這些年來,我國由於人爲因素造成危及航空飛行安全的事件明顯增多。其主要表現:一是“違規建”。即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非法修建超高建築或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設施。如岑村、鄭州、庫爾勒機場淨空保護區均發生違反規定修建超高建築的問題;1997年8月13日,深圳機場因受無線尋呼臺和大功率無繩電話干擾關閉2個小時。二是“隨意放”。就是在飛行活動密集地區或主要航路航線下方未經批准,隨意升放航空物體或人爲放飛鳥類動物,導致航班延誤或改航。去年5月27日,重慶市18個商業宣傳氣球升空,險些與空中8架民航機相撞,迫使航班改航和改降,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三是“私自燒”。在機場周圍隨意燃燒農作物稈節,造成煙霧籠罩機場影響飛機正常起降,導致復飛或改降,危及飛行安全。四是“任意打”。有的單位和部門在與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未建立聯絡的情況下,隨意在飛行空域和航路下方,實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業的對空炮射,危及飛行安全。這些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關於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新《規則》作了較爲明確的規定。
新的《飛行基本規則》,總結吸取我國航空管理的經驗教訓,借鑑國外的有益做法,參照國際標準和慣例,對我國境內組織實施飛行的所有方面作出了更爲明確的規定。修改後的《規則》共12章124條。分爲總則、空域管理、飛行管制、機場區域內飛行、航路和航線飛行、飛行間隔、飛行指揮、飛行中特殊情況的處置、通信導航雷達氣象和航行情報保障、對外國航空器的特別規定及法律責任等。《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航空器的飛行活動。《規則》明確了空管領導關係,規定全國的飛行管制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領導。
對外國航空器的特別規定和法律責任等3章是此次修改中新增加的。《規則》重申:外國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國領空,在中國境內飛行或者停留,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獲得批准,並遵守本規則。未經批准擅自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和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外國航空器,中國有關部門有權採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機場降落。違反《規則》者,將根據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後果,分別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張彥中 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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