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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天聯合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助學貸款有關政策措施,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發展。
通知說,關於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已先後發出了一系列指導意見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也下發了配套措施。各銀行、財政、教育、地方政府部門和有關高校一定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從科教興國戰略的高度出發,努力使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取得決定性進展。
通知要求各經辦銀行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切實加強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要積極主動地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只要學生持有本人入學通知書、有效居民身份證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都應對其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爲了解決銀行與學生聯繫的困難,各經辦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時,除學校老師和同學可作爲見證人外,還可由家長作爲貸款見證人。國家助學貸款是無擔保的貸款,爲有效防範助學貸款風險,各經辦銀行應以學校爲單位,在公開報刊等信息媒體上公佈助學貸款違約情況,對不講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爲公開曝光。對不主動與見證人和貸款銀行聯繫、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不守信用的學生,也要記錄在案,將來納入全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各商業銀行應認真執行國家助學貸款呆壞帳覈銷和免徵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要根據財政部頒佈的《助學貸款呆壞帳損失覈銷的規定》,儘快完善本系統內助學貸款呆壞帳考覈辦法和核銷損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調動基層機構和信貸人員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只要基層機構和信貸人員規範操作,並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對形成的國家助學貸款呆壞帳,不應再追究經辦機構和經辦人員的責任。經國務院批准,免徵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爲了具體落實這項政策,各經辦銀行要及時統計彙總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信息,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單立臺帳,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覈算和考覈。
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按時辦理撥付手續,絕不能因貼息資金不到位而影響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同時,要抓緊制定有關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加強貼息資金的使用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通知最後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積極認真配合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取消“一校一行”的規定,允許一校多行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一所高校可根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自主選擇一家或多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承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各高校要建立校領導責任制,如發現哪所學校的此項工作不落實,要追究領導責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中,加入有關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內容。同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檢查、督促,定期向銀行、財政通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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