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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京市鼓樓法院受理了一起有趣的房屋使用權糾紛案,25歲的兒子結婚需要住房,而正在熱戀中的父親也需要住房,爲爭一套共同享有居住權的產權房,父子倆不得不對簿公堂。判決的結果是,作爲原告的兒子享有房屋的合法居住權。由於訴訟前兒子採取了先入爲主的方式住進了該房。故其目的已經達到,法院予以認同。
現年25歲南京青年方強與時年52歲的方明系父子關係。據原告方強訴稱:1999年原告的母親與被告方明,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本市工人新村的一大套住房由父子倆共同享用,以後兒子成家作爲新房,不得由其他人佔有。”去年8月被告購買了該房的產權。現原告已領取結婚證需入住該房,而被告則以其要結婚爲由拒絕原告入住,故訴至法院要求住回工人新村的房屋,並明確原告對該房享有合法居住權。
作爲被告的父親方明辯稱:1999年與原告母親協議離婚後,被告與原告協商將房出租,去年以被告名義用房屋租金購買了該房的產權。後來被告結識了一女並與其戀愛,因被告今後結婚需用錢,想將該房再出租一、二年,故不同意原告住回該房。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與其妻協議離婚時曾在協議條款第三條中明確約定:“工人新村大套住房由父子倆共同享用,家中所有設施,生活用具原封不動歸父子倆所有,以後兒子成家作爲新房不得由其他人佔有。”被告與其妻辦妥離婚手續後不久,經與本案原告協商將該房出租,去年用收取的房屋租金以被告的名義買下了該房的產權。此後被告認識了其師傅的女兒並與其確立了戀愛關係。原告領取結婚證後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將該房作爲結婚用房並至房內居住完婚,因被告想將房屋出租並用作今後自己與女朋友的婚房,所以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前一週,以撬鎖的方式將該房打開並居住其中,形成既定事實。法院認定:被告與其妻協議離婚時,對房屋居住權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對被告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被告的主張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以欠妥的方式住進房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父子關係。但儘管如此,此舉仍屬於權利救濟的一種方法。由於原告要求住回該房的訴訟請求,在訴前業已實現,而對原告的此一訴論請求,法院不再處理。(李自慶 劉坤 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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