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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中院2000年工作報告沒有在今年2月14日瀋陽人代會上獲得通過事件,終於因前天該院整改報告獲得代表通過而塵埃落定。瀋陽市人大不少代表認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的這一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國立法上還存在的缺陷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如何行使監督權的問題。這一事件的出現必將爲加快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作出重要貢獻。同時記者獲悉,昨天,由一位副祕書長帶隊的全國人大調研組到達瀋陽,與瀋陽市部分人大代表就這一事件帶來的一系列相關問題進行了座談。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瀋陽大學法學教授尹良培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瀋陽中院報告在今年初人代會上未獲通過事件爲完善我國法律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因爲在處理這一事件的過程中發現了法律上的空白。
尹教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只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審議一府兩院報告,但沒有規定不通過怎麼辦。
今年2月14日,瀋陽中院2000年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結果一出,全場鴉雀無聲,大會主持人立即轉過頭,問主席團成員,怎麼辦?主席團打破慣例,當着全體代表的面,研究解決辦法。最後作出責成“市人大常委會對中級法院報告繼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的決定。後來經過認真研究有關法律,發現人大常委會只能聽取和審查一府兩院報告而不能審議,因此,在徵詢了方方面面的意見後,提出召開特別會議審議法院整改工作報告及2001年工作安排報告。“這一做法可以稱爲‘瀋陽模式’,是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應當會在今後我國立法上加以肯定和體現。”尹教授說。
尹教授還認爲,有關法律還應設置“法律責任”,比如法院工作報告被代表否決,就應同時提交法院院長罷免案交大會表決,根據表決結果作進一步決定。
當了8年瀋陽市人大代表的馮有爲教授通過查閱有關法律,總結出人民代表的罷免權、質詢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提議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權等最“硬”的監督手段很少被使用,有的代表甚至不清楚自己享有的這些權利。
同時不少代表都提出《監督法》應儘快出臺;同時,尹教授還認爲我國應建立彈劾制度,因爲這是一種比罷免更重的先進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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