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後,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公費醫療制度,企業實行勞保醫療制度,基本上是國家和用人單位掏錢、據實報銷、單位管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越來越難以解決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其弊端逐步暴露出來。一方面,醫療費用增長過快,財政和用人單位不堪負擔;另一方面,部分職工基本醫療沒有保障。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許多重要會議和文件,都明確提出,要加快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重點推進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建設。1994年,國務院在江西省九江市、江蘇省鎮江市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擴大到40多個城市。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制定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1998年底,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主要政策。去年和今年7月,國務院又兩次召開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要求“三改並舉”,同步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機構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對原公費、勞保醫療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改革的任務是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充分考慮財政、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切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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