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有關私募基金問題的討論浮出水面並日漸升溫。其中涉及到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上市公司能否參與私募基金。對此,著名經濟學家韓志國認爲,在適當的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可以參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實則是“地下基金”
韓志國說,人們普遍用“私募基金”來概括民間的委託理財行爲,這是很不科學的。實際上,私募基金是有其特定的內涵和特有的指向的。一般說來,作爲私募基金,必須包括三個方面的相互關聯的內容:必須有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定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要依法設立,其組織形式有公司型與契約型兩種,但不能採取固定回報比例的方式;基金運作狀況必須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基金託管人也要對基金的正常運作與合法運作負起責任。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只是募集的方式不同。按照這樣的標準,韓指出: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不能稱其爲私募基金,實質上是“地下基金”。對這些“私募基金”,上市公司當然不應參與。
上市公司支撐了“私募基金”
然而,現實的情況正好相反,上市公司已成爲現有的“私募基金”的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韓分析說: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我國目前的上市制度採用的是增量上市,上市公司不但在上市時可以以較高的價格募集一筆鉅額資金,而且在上市後還可以通過配股、增發等形式進行高溢價的連續融資。在上市公司具有較寬的直接融資渠道和較強的融資能力的情況下,因“過剩經濟”而導致的投資渠道狹窄和投資回報率過低卻成爲困擾上市公司的一個難題。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上市公司都格外鍾情於允諾給予相對較高固定投資回報的各種“私募基金”。其次,經過10多年的發展,我國股市已經培養出了一大批具有相當專業水準的投資者,這些人大都活躍在證券公司和各種各樣的“顧問公司”、“諮詢公司”之中,他們的專業能力又恰恰彌補了上市公司在這方面的不足,再加上在上市承銷、輔導和其它諮詢過程中的長期往來和相互瞭解,就很容易促成上市公司與他們的“聯姻”。再次,自1996年以來,滬深股市在總體上處於一種單邊上揚的“牛市”之中,不但投資於二級市場有可觀的收益,而且投資於基本無風險的一級市場也有鉅額回報。投資於股市的現有“私募基金”的風險相對較小,形成了一種示範效應,使得上市公司和其他類型的企業甚至個人對這些“私募基金”情有獨鍾。
“聯姻”必須“循規蹈矩”
由於滬深股市逐步進入高價區,以及因股票發行機制的改變而導致的一級市場收益率的大幅降低,加之監管力度的加大而導致的莊股行爲的收斂,上市公司參與這些“私募基金”的風險也在日益加大。同時,大量“地下基金”的長期存在既不利於市場經濟新秩序的建設,也不利於股票市場健康而有序的發展。因此,韓志國建議,應儘快使現有“私募基金”合法化和規範化。
韓志國認爲,從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的關係來看,由於私募基金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伴生物,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經濟組織,因而在法律比較健全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是可以參與私募基金的。他同時強調,上市公司參與私募基金必須把握一些基本原則:上市公司應以自有資金參與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有合法資格,並且必須依法運作;基金的信息必須按照規則完整地、迅速地和公平地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也要履行自身的投資信息的披露義務。韓認爲:上市公司在上述原則基礎上參與私募基金,無論是對於上市公司還是整個股市都是有益的,它既可以加快機構投資者隊伍建設的步伐,又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金融意識和資本運作能力,進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資源的配置效率。 (王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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