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代表,顧名實義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和法律,向選民和選舉單位負責,爲選民和選舉單位服務,是人大代表的職責。
可最近連續發生的幾起在選舉中向人大代表行賄的事件,使我們不得不發出這樣的疑問:人大代表,你究竟代表誰?
山西省吉縣原副縣長姜建仲爲了當上縣長,在人大會前,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現金500元;廣東省河源市和平縣原縣委副書記鍾洪茂爲了當縣長,向29名人大代表送去400元至1300元不等的現金和實物;山西省河津市人大在選舉運城市人大代表時,一些大款爲了罩上人大代表的光環,紛紛向該市187名人大代表送錢送物。
當我把這件事當成新聞告訴我的一位在縣法院當庭長的同學時,沒想到他竟笑着說:“這有什麼新鮮的,這樣的事在基層太正常了!”看來我是有點孤陋寡聞了。這種現象說明現在基層人大代表至少有一部分素質相對較低,一些基層人大代表並不瞭解候選人,覺得反正選誰都一樣,還不如撈點錢圖個實惠。
百姓信任,纔有可能被選爲人大代表。可百姓的信任,在個別人大代表眼裏,居然也成了一棵搖錢樹。誰給錢,就投誰的票。將自己的良心和百姓的信任就這樣“賣”了。區區幾百元,甚至一牀毛毯,就賣了,也太不值錢了。
花錢能當人大代表,花錢能叫人大代表投自己的票。這些官員和當選的人大代表,一旦得逞,不可能代表人民利益,只能代表個人的私利。
作爲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奉公,嚴格按黨的原則辦事,大肆買官賣官,搞賄選,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嚴重玷污了人民公僕的形象。這些賄選者固然可恥,但接受賄賂的人大代表難道就沒有一點責任嗎?這些賄選者之所以能成功,是因爲有極少數爲了蠅頭小利而放棄民意和國家利益的人大代表的存在,才使賄選得逞。雖然只是極少數人大代表的行爲,但毀掉的不僅是百姓對這些人的信任,而且是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信任。這樣的人大代表還能指望他代表人民的利益,爲民作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43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我們注意到,這些向人大代表行賄的官員和大款陸續都受到了法律制裁,但那些心安理得接受賄賂的人大代表卻未見處理。
賄選是對莊嚴的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蔑視,是對人民意志的愚弄,是對民主法制建設的破壞。只有在嚴處賄選者的同時,也嚴處那些輕視人大代表這個神聖稱號的人大代表,使行賄者沒有市場,才能保持人民代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從而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王比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