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工作人員兩次未按操作規程在儲戶辦理儲蓄卡時加蓋“已辦卡”章,致使兩儲戶的共計679999元的存款被人用儲蓄卡提走。而銀行方面提供不出直接證據證明是儲戶提取了存款或是授意他人提取存款。近日,市北區法院判決這家銀行向兩儲戶支付這筆存款及同期利息。
1998年9月21日,市民王某在市內某大銀行的延安路分理處分兩次存入447010元,儲種是活期,並設了密碼,第二天他又存入3000元。1999年10月11日,他持此存摺再次存款時,突然發現以前存的450000元已被轉走。
而銀行方面的記錄則表明,1998年9月21日,王某曾向該分理處申請了這個活期儲蓄賬戶的儲蓄卡,銀行方面於同年10月6日將儲蓄卡發給儲戶,次日,儲戶即用儲蓄卡將此賬戶上的450000元轉入一名叫張勇的在山東證券公司的賬戶上。但是王某否認自己曾辦理過儲蓄卡,且儲蓄卡領用單上的身份證號碼也不是自己的。
按照該銀行的操作規程,櫃員在辦理儲蓄卡後,應當在儲蓄卡申請表和存摺上加蓋“已辦卡”章,但是王某的存摺上並沒有這個印章。因爲現在無法證明儲戶王某有犯罪嫌疑,市北區法院判處該銀行向王某支付450000元的存款及同期存款利息。
幾乎是與此同時,同是在這家銀行的延安路分理處,另一儲戶的一筆229999元的存款也被人以同樣的方法取走,而櫃員同樣未加蓋“已辦卡”的印章。法院對此也判處該銀行支付存款及利息。(張麗豔 陳寶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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