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卓炳健等人特大僞造貨幣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卓炳健、卓曉、邱城、陳澤權、楊育生、陳徳羣、李民7名主犯被依法判處死刑,(其中,陳澤權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同案被告人周伍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汕尾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卓炳健等人於2000年10月間密謀合股印製假人民幣,商定由被告人卓曉籌集購置印製假幣設備所需的資金和場地;邱城負責物色印製假幣的技術人員及假幣銷售;陳澤權負責出資購買裁紙機和曬版機;陳德羣負責提供印製假幣的場地;卓炳健負責聯繫技術員及印製假幣的技術指導;李民負責運載印製假幣所需的紙張及運輸假幣出售等工作。他們並議定了合夥印製假幣的股份,其中被告人卓曉、邱城、卓炳健及李民合佔50%的股份,被告人陳澤權與陳徳羣等二人合佔25%股份,林招嶽(另案處理)佔25%的股份。從2000年11月19日至2001年1月13日,先後僱請楊育生、周伍剛等人爲技術人員在廣東海豐縣陶河鎮華富玩具廠印製出20元和100元面額的假幣共四批,總數額爲3570萬元,銷售得款人民幣80多萬元。卓炳健分得3.5萬元,卓曉分得6.8萬元,邱城分得6萬元,陳澤權分得3.5萬元,楊育生分得13.8萬元,陳德羣分得5.5萬元,李民分得9300元,周伍剛分得1.1萬元,餘款用於付還林招嶽購買設備的投資及其他費用。卓炳健還於2000年3月間,負責提供印製假幣的膠版、紙張、油墨並聯系技術員,與卓振輝(已判刑)等人在潮陽市印製99年版的100元面額假人民幣,並將其中2200萬元假幣銷售給他人。
法院認爲,被告人卓炳健、卓曉、邱城、陳澤權、楊育生、陳徳羣、李民、周伍剛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印製20元面額及100元面額的假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僞造貨幣罪。被告人陳澤權歸案後能協助公安部機關抓獲同案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予從輕判處,故作出以上判決。(楊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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