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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本市東麗區房某在工廠值夜班時,由於取暖不慎煤氣中毒成爲植物人,治療半年多後去世。爲此,房某(後來是其家屬)將房某受僱單位推上法庭,索賠各種損失15餘萬元。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特殊人身損害賠償案。
1998年8月,東麗區某閥門廠僱傭房某與另一人同時在該廠的門衛室負責夜間值班保衛工作。該廠在門衛室安裝了一套煙筒取暖爐,爐火由值班人員自行妥善管理。2000年2月13日晚,房某與另一人同時值班,轉天早晨8點,房某家屬因未見其回家到值班室尋找發現房某已昏迷,另一人已死亡。
隨後,房某被河西醫院診斷爲一氧化碳中毒。在房某治療過程中,其家屬與該閥門廠協商賠償事宜,但一直未能解決。去年6月15日,房某向東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訴書,被駁回。同年7月3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向該閥門廠索賠醫藥費、護理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5.4萬餘元。審理期間,房某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申請參加訴訟。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疏於管理對房死亡承擔相應責任,而死者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考慮到房某在中毒後呈現植物人狀態,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給予支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種費用共計45573.28元。
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爲因受害人中毒後呈植物人狀態,全家爲其治病付出大量精力和財力,不能按普通案件認定,請求二中院撤銷原判決。二中院經審理後於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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