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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省海鹽縣豪邁物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戴海華爲自己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爲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此間以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賄罪,對其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同時還責令其向被侵害單位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871萬元。此案在當地引起了強烈反響。
據法院調查,1994年11月,戴海華在沒有資金的情況下,憑虛假證明向海鹽縣工商局申請登記註冊,成立了海鹽縣豪邁物資有限公司。1996年至1997年期間,戴海華在公司處於鉅額虧損的情況下,虛構公司做鋼材、服裝生意的貸款理由,並採用私刻公章僞造擔保等欺騙手段,從海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下屬的幾家信用社先後貸款291萬元,分別用於歸還前貸款、個人揮霍或行賄送禮等,均到期無法歸還。
1997年7月初,戴海華爲歸還債務,在無信用基礎的情況下,欺騙海鹽農村信用卡部工作人員,取得海鹽農行的特別授權後,用信用卡在廣東東菀、上海金山鉅額透支。至1998年4月30日,戴海華共透支580萬元,分文未還。1997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戴海華以豪邁物資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海鹽某事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10萬元,抵扣稅款305128.20元;又介紹該公司向海鹽縣某貿易公司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20萬元,抵扣稅額319618.12元;後又讓該貿易公司爲自己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17萬元,抵扣稅款315299.15元。上述合計抵扣稅額940045.47元。
1995年至1998年間,戴海華爲非法拆借資金、向銀行借貸資金以及利用信用卡鉅額透支等,分別給予海鹽縣公安局武原派出所幹警杜某、中國農業銀行海鹽縣支行原副行長周某、海鹽縣沈蕩糧管所所長、海鹽縣糧油總公司經理祝某和中國工商銀行海鹽支行信用卡部負責人徐某行賄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08012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戴海華的行爲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罪、行賄罪,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據此,法院對戴海華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同時,責令戴海華退賠相應的違法所得。(盧晶、倪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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