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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法治社會》版8月1日所刊登的《上千畝農田爲何連年撂荒》一文,向人們提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即行別營村、榮良莊村數百村民到河間市政府上訪的過程中,裘國軍等3人的行爲是否構成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廣而論之,該文也向國人以及我們的司法界提出了一個十分現實的社會問題:即在社會、國家由原計劃經濟體制向現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中,如何界定公民基於正當、合理請求在長期未能實現的情況下,不得已而採取在政府機關門前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請時的過激行爲與犯罪行爲的界限?
如果《上》文的報道都是真實的,則筆者以爲,裘國軍等3人的行爲完全不構成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因爲,河間市政府已於村民上訪的次日向村民作出“正式答覆意見”:“確認華北石油綜合服務處行別營基地所用土地爲國有土地,在沒有國家的建設項目的前提下,村民享有耕種權。”河間市政府的答覆證明:村民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訴請具有相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爲此,村民到政府進行上訪是他們的合法權利;由於村民的這個訴請長達3年而未能得到及時解決,政府對此應當承擔其行政不作爲責任。在這個前提下,村民的上訪行爲縱有過激,也不應當以犯罪論。因爲導致村民行爲過激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由政府長期的不適當的不作爲行爲而引起的。因此,筆者以爲,裘國軍一案告訴我們:在社會、國家由原計劃經濟體制向現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中,公民基於正當、合理請求長期未能實現的情況,通過在政府機關門前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請時,對其過激行爲是否認定爲犯罪,一定要持相當慎重的態度,一定要歷史地看待公民的訴請內容與訴請的發展過程。否則,我們將會於無意中做出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來。
不過筆者以爲,《上》文所報道的事實,從某個角度反映了國內政治生活所存在的一個更深刻的現實:即我們的一些地方領導,在處理政民關係時,輕一點說,是一個法盲;重一點說,則是在任意強姦法律。
河間市司法機關認定裘國軍等3人犯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那麼其前提則必然是:數百村民的整個上訪行爲是違反國家法律的,如此一來,河間市司法機關與河間市政府的認定就發生了矛盾。5月份河間市政府的答覆,證明了上訪村民的訴請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此,我們可以推定河間市政府的答覆,實際上已經否認,至少在5月份的當時否認了村民的上訪行爲已經構成衝擊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爲。既然當地政府機關已經否認村民的上訪行爲是衝擊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爲,那麼河間市的司法機關又如何以同一行爲事實,認定村民的上訪行爲已經構成衝擊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爲呢?
河間市政府與河間市司法機關對村民的上訪行爲所作的不同的認定,在邏輯上犯了不可同真的錯誤。然而問題在於,在政府行爲和司法行爲中,這種錯誤往往是基於決策者的故意而發生。筆者無法知道河間市司法機關對此案是如何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但根據我國現實的政治體制,類似裘國軍這樣的案件,如果沒有當地領導的授意,司法機關一般是不會主動對其進行刑事司法立案的。
如果裘國軍等人確實是在當地領導的授意下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筆者以爲這些人在相差5個月的時間內所作出的自相矛盾的決定和授意,就是濫用職權強姦法律,是嚴重違反“三個代表”的行爲,是爲黨紀國法所不容的。 (江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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