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網發表時評:《模範人物誰來監督》,針對近來查出的一些劣質模範,指出必須加強對模範人物的監督。而有關人士更認爲,模範評選應該淡出。評選先進模範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鼓勵本人;二是激勵大家。可近來的一些“先進”“模範”的所作所爲卻令人大跌眼鏡。如原廈門市榮譽市民賴昌星,1996年以來其走私犯罪集團走私汽車、香菸等貨物的價值高達530億元,偷逃稅款300億元;原湖南省建築工程公司副總經理蔣豔萍,曾被授予模範幹部、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卻貪污受賄近1100萬元;原河南省交通廳廳長張昆桐,曾是優秀黨員、廉政模範,受賄、挪用公款達110多萬元;還有在南丹“7 17”透水事故發生十多天後仍隱瞞事實,並出動其私人擁有的兩三百名有槍支武裝,對知情人進行威脅的,原全國勞動模範南丹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黎東明等等。
“人民時評”指出,授予一個人榮譽稱號事小,可其帶來的社會影響卻是巨大的。上述的“先進”“模範”不僅會降低黨在人民羣衆中的威信,還會助長貪官的氣焰。貪污受賄,不但未受懲處,名譽還接踵而來,這勢必使腐敗分子貪污受賄的行爲更加肆無忌憚;同時,還會挫傷大家幹工作的積極性,敗壞社會風氣。針對此種情況,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楊體仁教授。
問:爲什麼一些出了名的蛀蟲、鉅貪的頭上都曾頂着模範的光環?
楊體仁:這在根本上是體制的問題,是體制上存在漏洞。從多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一般嚴重的走私、貪污活動,大多有當地幹部的支持。一般的,在當上模範、先進人物後,與幹部距離的拉近,使其更容易得到種種便利,而另一邊,少數幹部也可從中得到相應的好處,這樣就可以擴大模範的便利和業績,從而就形成了共同利益體。因爲這些“模範”的業績有可能影響到地方財政及個別人的利益,幹部的支持使“模範”更容易辦事,這樣這些“模範”就更容易越軌。
問:現在模範人物的評選中存在什麼問題?
楊體仁:實際上,現在一些模範人物的評選,有的是我們的領導在選,並無一套科學的評選機制。這種行政化的評選,儘管也會考慮業績,但主觀色彩較濃,往往包含了私人的好惡,而不是完全客觀地對人品、業績等進行綜合考評。一般而言,那些業績好,跟領導關係又不錯的就容易當模範。現實中這些例子很多。
問:對模範人物的產生應當如何監督,事後行爲如何考覈?
楊體仁:我覺得,現在不宜再經常用選模範的方式來爲社會樹立先進的榜樣,而是應讓市場說話,讓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去評選。像海爾這樣的企業,你不評它什麼,它也是大戶。行政性的樹模範、先進已經過時。一個國家如果實在需要激勵、學習的榜樣的話,樹幾個就行了,如見義勇爲等。(袁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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