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事物,都有個恰到好處的“度”,超過或不及於一定的“度”,就會發生質的變化。比如水超過100度就要化爲汽,低於零攝氏度,就變成冰。這就是人類社會自然界的常事了,然而,在法學領域也同樣如此。
各級人民政府機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這毋庸置疑。然而,什麼是權力呢?權力就意味着維護法律的責任,意味着維護人民利益的義務。那麼,各級人民政府機關就要爲維護人民的利益去盡職盡責。而絕不能爲自己的“利益”或“面子”去濫用權力,更不能用人民給予的權力去侵犯人民羣衆的合法權利。
就拿河南汝州市寄料鎮政府個別領導幹部來講吧,他們以舉辦“學習班”的名義,把一些村民(竟有近百人)用不正當的方式“請來”,強行進行關押,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們這樣做不知是誰給的“權力”。是不是他們超出了“權力”的“度”。各級政府對處理“三會一部”的問題上也傾盡了全力,想盡了一切辦法,把損失減到最低限度。可是,爲什麼寄料鎮政府的個別領導偏偏要超越“權力”,用“權力”侵犯“權利”呢?
這裏說的“侵權”就是偏執一端,走向極端,將成爲傷人、害人的禍首。
再說現在的行政執法吧,早有明文規定:“以法行政,取信於民,服務於民”,這種規定,如果做得適度而到位,可以取信於民,而且有利於社會大局的穩定,更能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如果,採取不正常或極端的方式,它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則是不言而喻的:一是會用人民給予的“權力”去侵犯人民的“權利”,這樣必然導致人民對“公僕”信任度打折扣;二是使一些羣衆造成“精神”上的創傷,不利於安定團結;三是給政府機關某些人提供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的機會,敗壞社會風氣。
各級政府部門的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或多或少都掌握着一定的權力。這些權力都是人民給的,應該爲人民掌好用好權,完全徹底爲人民服務,爲基層服務,基層幹部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直接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我們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做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模範,而不是去隨意侵犯老百姓的“權利”。不過,各級政府的大小官員們,要認真地把握好“權”和“法”的度也實在是不易,可是再難也還是要統一到“法”的軌道上來,要知道“民心是杆枰”,這句話仍有着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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