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鄉鎮茅灣村原村支部書記柳樂明及主任柳康善兩人合夥挪用資金達1873萬元,並犯包庇罪被判刑。自1991年起,兩人先後以村的名義貸款1883萬元,全部挪給他人使用,至今未還。1998年9月23日,他們被中山市人民檢察院逮捕。近日,中山市紀委向社會公佈了此案。
1991年間,商人鄭某在三鄉鎮茅灣村投資,但由於資金不夠,又因爲沒有擔保等原因 無法在銀行貸款。這時他想到了該村的書記柳樂明、主任柳康善和財會黃某(另案處理)。“何不與他們商量,以茅灣村的名義給自己貸款,然後再投資?”鄭某想到這個主意後,便找到了上述三人。經過一番磋商,柳樂明、柳康善同意了鄭某的請求,決定先以“茅灣村要建廠房”爲由,要求銀行貸款支持,再將貸款全部借給鄭某。計劃擬定,不久便開始了實施。柳樂明、柳康善和黃某三人來到三鄉鎮農村信用合作社,由黃具體負責洽談貸款事宜。信用社領導經研究後認爲貸款給茅灣村建廠房,風險不大,應給予支持。但他們根本不知道這筆貸款是借給鄭某使用。柳樂明、柳康善和黃某在貸款的借據上籤上了名。貸款批准後,柳樂明、柳康善等人沒有將貸款一事告訴村民。所貸的款項到達後,沒有入茅灣村的賬戶,挪給了鄭某等使用。至案發時,除另外一個借款人周某歸還了10萬元外,其餘借給鄭某等人的款項均未能追回,給茅灣村造成鉅額的損失。
1992年3月,茅灣村與澳門利成針織廠簽訂了一份轉讓土地的協議,將位於“三個塘”(又名三和塘)的108畝土地轉給針織廠,每畝收“補償價”2萬元。同年4月,利成針織廠分三次將250萬港元(當時折爲人民幣200萬元),交給了黃某。黃拿到這筆錢後,沒有入賬,而是將錢全部借給了其堂侄黃某某用於償還賭債。1993年10月,市紀委在茅灣村進行清賬時,柳樂明、柳康善得知黃某將200萬元徵地款借給了其堂侄。爲了應付檢查,隱瞞真相,柳樂明、柳康善與黃某“研究”了一番後,找到了“關係戶”鄭某,要求鄭某寫一份“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假借據,並向胡某等人借了130萬元填補。但所借的款項仍不足以填平徵地款200萬元,於是,柳樂明、柳康善等人又找到鄭某,僞造了一份“補充協議”,僞稱茅灣村實收徵地款爲每畝1.25萬元。至今黃某某僅歸還了33萬元,致使茅灣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2000年1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柳樂明犯挪用資金罪、包庇罪,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柳康善犯挪用資金罪、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追繳被柳樂明、柳康善挪用的資金1873萬元,返還中山市三鄉鎮茅灣村。”(鍾繼軒 潘冬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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