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紀委、監察局近日對阜南縣3名受賄、行賄的幹部分別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據瞭解,1999年5月,阜南縣方集鎮原黨委書記李思功向縣委書記殷光立提出要求,希望調到縣直部門工作,並與妻子在中國農業銀行阜陽分行通達辦事處,以殷光立愛人的名字存款18888元。11月5日清晨,李思功將存摺和一封短信送到殷光立家中,信的大意是:請殷書記多操心,儘量給安排比較合適的單位。
2000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李思功到殷光立的辦公室,再次向殷提起要求到縣農經委當主任。李離開殷的辦公室後,又打電話告訴殷光立他的一個黑包放在殷光立辦公室的椅子上,並說:“包裏是我一點心情,請你收下。 ”一個月後殷光立將李送給裝有8萬元錢的黑包交給他的司機保管。同年8月1日,阜南縣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李思功調任縣農經委黨組書記。
阜南縣三塔鎮原黨委副書記王友生爲了自己能夠得到提拔重用,於2000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將3萬元現金送到殷光立的辦公室,春節後殷光立把王送的3萬元現金交給司機保管。同年8月1日,阜南縣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王友生調任龍王鄉鄉長。9月12日王爲表示感謝再次送給殷光立5000元現金。
2001年5月30日,阜陽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行賄罪分別對阜南縣3名買官賣官的幹部進行了判處。年僅38歲的縣委書記殷光立在幹部調配工作中,收受李、王現金存摺共133888元,利用職務之便爲李、王謀取利益,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李思功、王友生爲達到個人職務提升的目的,向縣委書記殷光立進行賄賂,分別以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年。(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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