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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歲的未婚媽媽李女士在法庭上面無表情地把自己的親生孩子交給了他的生父,然後拿起10萬元所謂“生子損失費”揚長而去。根據約定,她將永遠不能再見孩子。這是發生在西城法院便民法庭中的一幕。昨天,審理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他們不但是第一次聽說“生子損失費”,而且,當事人雙方有種種不尋常的舉動,法官懷疑他們是“借腹生子”,但是目前法律對這種情況尚無明確的界定。
據瞭解,40多歲的北京人林先生有妻有子,可是孩子不幸8歲時身亡,此後他認識了在同一座大廈中工作的東北女孩李女士,據他們自己說,雙方經常見面,一來二去互相有了好感,發生過幾次性關係。不久,李女士懷孕了,當她去詢問林先生的意見時,林先生並沒有反對她生下這個孩子,於是孩子就在這種情況下誕生了。爲了向林先生討要孩子的撫養費,李女士不久前把林先生告到了法庭。林先生這時提出要自己撫養孩子,他和李女士進行了一番“私下協商”,最後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那就是孩子歸林先生,林先生一次性付給李女士10萬元,作爲她未婚生子的補償,而林女士將永遠不能再見孩子。法官告訴李女士,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她對這個“殘酷”的要求並沒有表示異議,也沒有像此類案件中的一些未婚媽媽一樣痛哭流涕,和孩子生離死別,而是拿着錢頭也不回地走了。林先生則稱,他的妻子並不反對他這麼做,他抱着孩子高興地回家了。
表面看來,這是一樁非婚生子女變更撫養權的案件,但是法官認爲,案中疑點甚多,有可能是“借腹生子”。但是由於雙方明顯進行了私下協商早已達成“共識”,而法律中現在又沒有對這一敏感問題的明確界定,所以法院認可了他們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張鵬 萬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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