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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侵犯受教育權利案8月23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被人冒名頂替上學、從而受教育權利被侵犯的齊玉苓獲得最終勝訴,並依法獲得了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近10萬元。
據瞭解,原名“齊玉玲”的齊玉苓,與對方當事人之一的陳曉琪均系山東滕州八中19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陳曉琪中專預考被淘汰,而齊玉苓則通過了統考,被濟寧商校錄取爲財會專業委培生。在陳曉琪父親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了濟寧商校給“齊玉玲”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校就讀,畢業後被分配到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目前陳曉琪人事檔案中的姓名仍爲“齊玉玲”,“陳曉琪”這個名字只能在其戶籍中見到。
由於沒有收到自己應得的中專通知書,和陳曉琪相比,齊玉苓則是另一番命運:1990年8月,她到中學復讀;1993年6月,在交納了一大筆城市增容費後,她轉爲非農業戶口,並於同年8月到一勞動技校就讀;學習期滿後,她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1998年7月以來,有相當長一段時間下崗待業。
山東省人民法院副院長郝明金表示,長期以來,由於沒有具體法律相配套,現實社會中一些違反憲法的行爲得不到追究。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據此所作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憲法與法院、憲法與公民之間的“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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