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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農民,投了定額3萬元的家庭綜合保險。出險後,保險公司卻以種種理由拒付,並聲稱投保的房屋最多隻值6000元錢。在法庭上,他質疑保險公司:“只值6000元的房屋爲何要按照2.18萬元收取保險費?”
去年春耕時節,黑龍江省五常市衝河鎮豐源村五屯農民杜國生爲購買生產資料,到當地信用社貸款,應其要求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常支公司簽訂了農村家庭綜合定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爲3萬元,其中包括房屋2.18萬元,家庭財產8000元,柴草垛200元。保險時間爲一年,杜國生交了90元的保險費。
杜國生說,2000年8月25日晚9時許,自家的3間泥草房被暴風雨刮倒,室內電視機、遊戲機、傢俱、廚具、被褥、口糧、農具等被損。第二天,他即通知保險公司。4天后,保險公司派員勘驗現場。此後,杜多次持保險單、損失清單和鎮政府、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均遭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杜國生的房屋年久失修,是被雨水浸泡倒塌的,屬險外責任原因。
《農村家庭綜合定額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責任爲,由於火災、爆炸、雷電、暴風、洪水、龍捲風、雪災、雹災、寒流、泥石流、室外運行物體墜落或其他固定物體倒塌造成的房屋、家庭財產和家用生產資料的損失。
顯然,是否暴風導致房屋倒塌成爲雙方爭執的焦點。2000年的9月15日,五常市氣象局出具的氣象憑證說,根據現場勘察和深入當地實際調查,8月25日晚8時左右,衝河鎮豐源村五屯出現暴風雨。但是,在杜國生起訴後,氣象局又將其出具的氣象憑證撤銷並聲明作廢。
五常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杜國生不能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訴訟請求根據不足,不予支持。
杜國生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9萬元,並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杜的代理律師李濱認爲,舉證責任應在保險公司。因爲,《農村家庭綜合保險條款》明確規定,被申請人申請賠償時,只須向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及公安部門或鄉(鎮)政府證明即可。此案中,如果保險公司認爲杜的房屋倒塌不屬於保險責任,應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二審法院在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認爲,原審判決與舉證責任的歸責原則相悖,本院應予以糾正。關於倒塌房屋的賠償數額問題,經綜合考慮,認定該房屋價值爲5000元,扣除殘值800元,實際應賠4200元。
法院認爲,上訴人按保險金額賠償的請求與合同規定不符,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按照《農村家庭綜合保險條款》規定,賠償的方式爲保險房屋損失按其投保金額和損失程度的比例進行賠付,當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付,家庭財產損失按實際損失賠付,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但是杜國生仍執着地認爲,既然保險公司按房屋2.18萬元的價值收取保費,出險後就應該按保險金額賠付,因此他決定繼續申訴。
據悉,在法定的期限內,保險公司未能支付杜國生的賠償金。 亓樹新
編後:
在保險業,超額投保並不鮮見。理賠時,糾紛也不少。就像杜國生與保險公司的官司,典型地暴露出當前《保險法》的一大缺陷,即僅僅單方面規定不許投保人超額投保,卻沒對保險公司超額承保規定製裁措施。
一個巴掌拍不響。簽下合同,就應該投保方、保險方風險共擔。如果,保險公司明知保金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而予以承保,也應適用於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反之,光讓想投機的投保方接受懲罰,而同樣投機的保險公司卻只能獲利而毫髮無損,就不足以阻止這種違法行爲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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