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縣原副縣長姜建忠因犯破壞選舉罪,日前被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縣政府辦公室司機馮建忠、馮愛忠犯破壞選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去年12月,吉縣第12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決定,於2001年1月12日召開第五次全體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選舉縣長。沒有被列爲候選人的副縣長姜建忠爲達到當選縣長的目的,當天便把與其關係密切的縣政府辦公室司機馮建忠、馮愛忠約到自己家中,密謀策劃爲其拉選票事宜。商定由姜建忠提供各位縣人大代表名單、住址、姜的名片及39個各裝500元的信封。12月30日,馮建忠、馮愛忠駕車到各鄉鎮賄賂人大代表,每見一位代表都送給500元現金,並要求人大代表選舉時投姜建忠一票。這天共找到20位代表,送出19份計9500元(其中1人未收)。12月31日,馮建忠、馮愛忠又按姜的旨意,找到鄉鎮13位代表,送出6500元。2001年1月2日,吉縣召開十二屆四次人代會,晚上姜出面招待某鄉鎮代表吃飯,飯後姜又給了馮愛忠3500元,由馮愛忠、馮建忠分別送給6位代表。姜建忠先後3次指使馮建忠、馮愛忠給人大代表共送出39份,計1.95萬元。2001年1月9日,經臨汾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中共臨汾市委常務會議和行署辦公會議批准,給予姜建忠開除黨籍、撤銷副縣長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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