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計委、農業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大治理向農民亂收費的力度,從八個方面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據介紹,這八個方面主要是:
1.進一步清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取消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同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國務院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規定,在“九五”期間出臺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2.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專項治理工作。包括做好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的專項治理工作,對農民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專項治理,以及繼續治理農村電網改造和農村用電亂收費等。
3.“十五”期間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暫不審批新的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項目和提高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標準。
4.嚴禁一切向農民的搭車收費。嚴禁在農民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搭車收取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等任何收費或攤派各種報刊、學習資料;在農民子女辦理入學過程中,鄉鎮政府不得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學生收取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集資以及其他收費項目;嚴禁在農村電網改造中向農民搭車收費;嚴禁政府部門及國家公務員在爲農民辦理公務時,向農民攤派下鄉經費、伙食補貼等費用。
5.加強對農民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管理。向農民提供經營服務項目,應當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不得向農民強行服務、強行收費。堅決取消附加在電價和水價上的各種不合法、不合理收費。
6.推行涉及農民的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凡是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同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批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實施定價管理的重要經營服務性收費以及壟斷價格,均實行公示制度。當前,重點要抓好農村中小學收費、婚姻登記收費、社會撫養費、農民建房收費等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公示工作。
7.堅持穩定農民負擔的政策。已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方,要把減輕農民負擔作爲基本出發點,堅持“減輕、規範、穩定”的原則,改革後的農民稅費負擔,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規定覈定。沒有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方,要堅持穩定農村稅費負擔的政策,除繼續依法徵收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等稅收外,向農民徵收的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一律不得超過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和1997年的預算額。
8.堅決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爲。對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爲,一經查出,要嚴格按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實行“一票否決”。同時,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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