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丹江口市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方金斗、蔡文生退休金每月增至161元,由被告丹江口市習家店鎮人民政府從2001年4月起計發。
方金斗、蔡文生夫婦二人1958年參加工作。1985年從習家店鎮政府申請開辦的鄉鎮集體企業綜合服務社退休,每人每月退休金18元,1987年增加到25元。後服務社處於歇業狀態,由鎮政府企管站代管,退休金由企管站從該社門市部收益中計發。1996年服務社虧損倒閉,鎮政府將服務社資產樓房27間抵償該社欠農行習家店辦事處貸款。同年12月,由鎮政府見證,農行辦事處又將服務社資產及債務轉貸給綜合福利廠,綜合服務社退休人員退休金一度懸空。鎮領導遂與綜合福利廠負責人協商,由該廠代發服務社退休人員退休金。
2000年10月,綜合福利廠實行民營化改制,習家店鎮政府報經丹江口市企改辦批准,趙某與鎮政府達成協議以70.54萬元“買斷”該廠,趙同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爲獨資私營企業,更名爲“丹江口市濟祥福利廠”,隨之拒絕代發綜合服務社退休人員退休金。方、蔡二人多次找鎮政府解決,鎮政府研究後提出兩種意見供二人選擇。第一種是退休金每月增加到40元計發,第二種是一次性“買斷”2001年元月1日以後的退休金,每人3000元。方、蔡夫婦於2001年3月9日與鎮政府簽訂協議,選擇了第二種意見。但方、蔡二人認爲,依據國務院和省、市關於增加退休人員退休金有關文件的規定,自己現退休金不應還是每月25元,而應該再累計增加136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鎮政府和濟祥福利廠推上被告席。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習家店鎮政府申請開辦的綜合服務社爲集體企業,並與二原告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1997年開辦單位申請註銷企業,其資產由鎮政府所有、管理及處分,應對二原告退休金承擔計發責任。濟祥福利廠改制前代發退休金的行爲,不能認定爲同二原告建立了勞動關係,無承擔發放退休金義務。二原告與習家店鎮政府簽訂的一次性領取退休金的協議,與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相悖,依法應予解除,遂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習家店鎮政府表示服判。(潘如文 李 新 李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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