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原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馬其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1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馬其偉在擔任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期間,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點工程及擔任交通廳招標領導小組成員的職權之便,夥同馬淇英、馬驥、黃儉,幫助他人中標、分包工程和承攬業務,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及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236.6萬多元。其中,馬其偉、馬淇英(馬其偉之妹)共同受賄111.1萬多元,馬其偉、馬驥(馬其偉之女)共同受賄110萬元,馬其偉、黃儉(馬其偉女婿)共同受賄人民幣15.5萬元。案發後,贓款被全部追繳。
法院同時以受賄罪判處馬淇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5.5萬元;馬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財產55萬元;黃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產7.5萬元。 (易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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