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有關“全日空”事件的連續報道,引起社會強烈反響。連日來,國際法專家和民航界人士紛紛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們一致認爲,“全日空”所爲有違國際慣例
民航湖北省局行業管理處副處長劉宏康說,目前國際民航最高準則是《華沙公約》,即《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中國民航嚴格遵守其規定的同時,還制定了與之接軌的《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當出現旅客非自願改變航程情況時,該規則對承運人(航空公司)義務做了明確要求:“爲旅客安排第一個能夠定妥座位的航班或籤轉給其他承運人”;如果“承運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承運人“還應當按照承運人規定免費給旅客提供休息場所、飲料、食品、膳宿或者其他承運人認爲必要的服務。”
劉宏康強調,爲航班延誤旅客提供免費食宿,不僅是中國民航的要求,而且是國際民航的慣例。在這次“全日空”事件中,美國西北航空公司就是這樣做的。可以肯定地說,“全日空”的所爲,違反了國際慣例。
武大國際法研究所博士生導師肖永平說,“‘全日空’聲稱,‘由於不可抗力(如天氣)原因造成飛機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沒有義務承擔食宿費用。’我認爲,這種說法是在推脫責任。只要航空公司還沒有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就屬於運輸過程中,那麼依照運輸合同,承運人就有義務和責任安排好乘客,乘客也有權利享受服務。”
“還有,‘不可抗力原因’只能免去乘客不能按時到達的損失,而不能免去承運人爲航班延誤乘客免費提供食宿的義務。打個比方說,有位乘客正要趕去籤合同,因天氣原因造成飛機延誤,這位乘客自然不能按期到達。那麼,對於合同籤不成而產生的損失,承運人完全沒有義務賠償。但是,同樣是這位乘客,他在航班延誤期間的食宿費用,卻該承運人承擔。”
南航湖北公司營運部負責人張玖振說,按照國際民航公約爲旅客提供服務,是航空公司最起碼的責任。國際航空競爭激烈,要想贏得自己的市場,更應爲旅客提供周到和具有人情味的服務。新千年之夜,“全日空”讓4位中國旅客晾在異國他鄉,的確讓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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