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某知名中學教導主任、今年65歲的高級教師黃生做夢也沒想到:資助貧困大學生餘某及其無業母親的行爲,竟給自己帶來無窮的苦澀。他倒貼幾萬元不算,還被貧困大學生的母親以重婚罪告上法庭。
2001年8月24日,被告人黃生走上了法庭······
公園邂逅
1997年5月的一天,黃生像往常一樣,在自家附近的和平公園散步。這時,對面走來一位40歲左右的婦女,皮膚黑黑的,眼睛大大的,手裏拎着一個包。
婦女走上前,問過路後,主動與黃生聊了起來。黃生見她一副村婦打扮,加上自己平素也很健談,故很隨意地與之打開話匣。說着說着,該婦女開始講自己的身世,說她叫餘瑛,已離婚,一人拉扯三個孩子,生活很艱難,所以到南京來打工。說着,從包裏拿出離婚證及兒子在校寫給她的信。
餘瑛說她兒子在華北電力大學就讀,因缺錢,現在面臨輟學的困境。黃生聽後,又看了看信,心裏一陣心酸。他想起當年和夫人李蘭求學的那段艱難歲月。那時,他們將籃子當書包,揹着糧食走路到十幾裏之外的學校讀書,晚上常常累得睡不着覺。
先前的經歷加之當時報紙上正在報道化名助學的活雷鋒———“莫文隋”(江蘇鎮江有人以“莫問誰”的諧音“莫文隋”三字,作爲匯款落名,長年進行助學活動。———記者注)的動人事蹟,黃生萌生了資助餘瑛兒子讀書的念頭。於是,黃就告訴她,等回去同夫人李蘭商量後會無償資助她兒子上完大學。
黃某夫人李蘭原爲中科院南京某研究所副編審,65歲,退休。聽完丈夫的建議,李蘭當即表示同意。夫婦倆決定從退休金中省下一筆錢,以解餘瑛兒子的燃眉之急。
以後的幾天,餘瑛並沒在公園出現。等再見到她時,黃生將與夫人商量的結果告訴了餘某。因爲當時沒帶錢,黃就把餘某帶到了家裏。黃的夫人李蘭拿出500元錢交到餘瑛手上,並對她說:“你家的事,老黃已同我商量過了,我們決定每學期資助你兒子1000元。這些錢,我們會分批寄到你兒子的學校的。”(此後,黃生夫婦分10次寄出錢,每次500元。直到2000年7月,餘某的兒子大學畢業,共計5000元。)
餘瑛第二次來到黃家是在一個多月後,家裏當時只有李蘭在家。餘某一臉感激的神情,提出要黃的一張照片,說兒子想認恩人。李蘭見推辭不掉,就給了餘某一張黃生在杭州靈隱寺照的單人照。
對以上情況,原告方基本認可,但指出,在公園,黃生告訴餘瑛,他本人已喪偶。
結交往來
過了一陣子,餘瑛再次出現在和平公園。黃問她去哪裏了,餘欲言又止,好半天才爲難地說由於找不到工作,她只好幹起“粉色”行當。後來被警察抓往,前兩天剛放出來,說完便痛哭流涕。
見她可憐的樣子,黃頓生憐憫之心,問她有什麼特長。餘說自己只有小學文化,原來在老家湖北陽新和前夫開過一個小餐館;餘還說自己有一個表哥,在南京當警察。聽完餘的哭訴,黃生允諾拿出1萬元,資助她開飯店。
1998年春節,餘瑛回老家過年。一天,餘介紹的表哥突然打電話給黃生,約黃生去看看飯店的籌備情況。在南京中央門,黃見到了戴着“大蓋帽”的餘的表哥,他領着黃生參觀了一個正在裝修的飯店。
餘的表哥對黃說,那就是他們的飯店,正在裝修,急需資金,讓黃儘快把1萬元錢送去。就在黃生要將錢送去的時候,餘瑛突然打來電話,氣憤地說,那不是她的表哥,他是來騙錢的,只是因爲他曾有恩於她,所以才稱他爲表哥的。
此後,餘極力鼓動黃生在她的老家湖北陽新開飯店。黃以爲她已改邪歸正,想自食其力,於是就給了她1萬元(沒有借條)。在給錢之前,黃生作爲某公司駐南京辦事處的主任,曾把餘某作爲業務員帶到山東、馬鞍山等地聯繫業務。
原告餘瑛的律師雷漢舢稱,黃之所以這樣做是看中餘某是個女的,而且酒量大,酒桌上可爲他代喝酒。而被告方則稱,此舉是黃生想給餘瑛一份安定的職業。後來,黃髮現餘實在上不了檯面,諸如將對方敬的好煙一把裝進自己的衣袋等等。最終,此事不了了之。
在黃生資助餘某兒子的過程中,餘瑛經常在和平公園與黃某見面或聯繫。1998年6月8日,餘瑛邀請黃生到湖北陽新縣她老家,商量與她舅舅合作開飯店。黃生沒有細想,就同意了。
採訪中,原告方餘瑛講,自從和黃生認識後,黃經常帶着她出入生意場所,要她喝酒,坐車時爲他開門,以顯示黃的派頭。平常他倆也一起進出南京各賓館並同宿。
荒唐“結婚”
黃生走時,沒有和老伴李蘭具體講明什麼事,只說湖北那邊有業務,要出去幾天。令李蘭奇怪的是,丈夫一連幾天,也沒打電話回來。李蘭急了,幾次都無法與丈夫聯繫上。一種不祥的預兆襲上李蘭的心頭。
黃生的確出事了。
到陽新後,黃說他提出住旅館,但餘某說住外面太貴,不如住她租的“家”裏,反正有房空着。餘瑛拿出自釀的白酒招待黃生。飯桌上,餘和她的親戚對黃生資助他們開飯店再三感謝,執意敬酒。黃生本就沒什麼酒量,幾杯下肚,醉了。之後,黃生被餘瑛扶上牀,與其苟合······
醒酒後,黃生汗顏羞愧,提出離開陽新。餘瑛再三挽留。黃見既然“生米已煮成熟飯”,遲走早走沒本質區別,也就留了下來。但是做“賊”畢竟心虛,接下來的幾天,黃一直惴惴不安。
終於,更不安的事來了。一天早上,餘瑛慌慌張張地對黃生講,他們之間的荒唐事被房東發現了,房東欲告他倆賣淫嫖娼。黃生慌了。此時,餘瑛提議他倆辦一張假“結婚證”以堵房東之口。黃生想,自己爲人師表一輩子,總不能“晚節不保”,遂同意餘瑛之“高見”。
黃用一張先前工作過的中學信紙,寫了“喪偶”證明,餘請人刻了該中學的圖章蓋上,由她當村支書的侄子幫忙,花300元錢在陽新縣洋港鎮政府領了結婚證書。
至此,關於結婚證是如何辦來的,原告並不承認以上所講的情況。餘某在其“控告書”中稱是黃有意向她求婚,她見黃爲人可靠,就同意了。1998年6月,是黃持南京某中學的結婚介紹信及其本人工作證來到陽新,到她孃家及舅舅家認親,然後,兩人一道到陽新縣洋港鎮政府領取了結婚證。
在採訪中,記者發現原告餘某所講的工作證只不過是黃某的老年卡而已。此外,在結婚證上,兩人連身份證號碼也沒有填寫。
再說黃生的老伴李蘭,見丈夫一星期未歸,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就在餘瑛拿到結婚證那天,她又給丈夫打電話,這下打通了,接電話的恰好是餘瑛。餘瑛接一下就擱掉了。事後,餘瑛方讓黃生回南京。
針對以上情況,原告方極力否認黃生辦結婚證是堵房東之口。爲此,原告方律師向記者出示了黃餘兩人的合影照等物品。記者注意到,2001年3月15日,在辦理結婚證書前,黃生曾給餘瑛寫過一封情書:“······我們暫時分別,人在兩地,讓我這張照片陪伴着您,永遠使我們心貼在一起······”信的末尾,黃寫道,其他一切按原定計劃辦。餘瑛指出,原定計劃指的就是黃赴陽新辦理結婚證。
鬧上法庭
回到南京後,黃生深感陽新之行對不起深愛自己的妻子,未敢言明,只想一個人處理。不過,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在餘瑛找上門之前,黃生始終認爲那是一張用錢買來的假結婚證,思想上根本沒有把它當成一件什麼大事。
2000年7月,餘瑛的兒子大學畢業,黃就不再給他寄錢。而此時,離陽新之事也已兩年了,黃生已漸漸淡忘了昔日“桃花”孽。然而,往事卻排山倒海地翻卷而來。
李蘭開始不斷地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電話。往往等李蘭將電話拿起,“喂———”剛說完,對方就將電話擱掉了。李蘭按了來電顯示,照上面的電話號碼一查,全是公用電話亭打來的。
李蘭時不時地跟丈夫講起此種情況,終於,黃生忍不住了,他的精神壓力太大了,黃向老伴坦白了一切,並說出前段時間餘瑛來南京找過他,向他索要十萬元和一套房子,否則告他重婚罪。
遭拒絕後,餘瑛開始行動了。
2000年12月17日,一個男人在公用電話裏惡狠狠地對黃生說:“交十萬元錢,保你一條命,否則打斷你一條腿,叫你一跛一拐到終身。”沒幾日,黃生在中華門無意碰見餘某,黃心裏一哆嗦,趕忙低着頭欲逃走,結果還是被餘發現。餘衝上前,一把抓住黃生,搜出他身上僅有的100元錢,跳上“馬自達”揚長而去。
2001年1月17日,餘瑛帶着一個光頭男人趕到黃生家,到處張貼黃生與餘瑛結婚證的複印件與寫滿恐嚇言辭的“大字報”,諸如不交出十萬元錢,殺死你的兒子,用雷管炸房子等等,並在樓道里大嚷:“我是黃生小老婆,他就該管我到死!”
2001年1月21日晚,一個自稱是某律師事務所的鄒律師上門威脅,要黃“私了”,最後期限是今年5月1日。並逼着黃生支付了當天晚上的差旅費300元。
最讓黃生夫婦傷心的是,餘瑛被資助的兒子不僅沒有一聲謝謝,反而要黃滿足他媽媽的要求,讓她能心理平衡······
黃生的生活頓時成了一團亂麻。事已至此,黃某一面向公安機關報案,一面到某律師事務所諮詢。該所一位孫主任告訴黃生:你們辦理的結婚證,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提供法定的證件和證明,是無效婚姻,可以申請撤銷;結婚證撤銷了,你們婚姻關係不存在了,餘某就沒有理由再對你進行敲詐。於是,黃生就請律師到陽新縣民政部門申訴,請求撤銷他與餘的“結婚證”。
2001年3月8日,陽新縣民政局作出了關於解除黃、餘兩人婚姻關係的決定,並對黃生罰款1萬元。拿到此份文書,黃生天真地認爲從此將太平無事了。
然而,事情並沒有完。2001年4月,餘瑛以受害人身份,狀告黃生犯有重婚罪,請求追究黃生的刑事責任;同時,依照新《婚姻法》第四十條,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撤訴
這一案子驚動了整個南京市。如果黃生罪名成立,他將是新《婚姻法》頒佈以後江蘇省第一個吃“重婚罪”的“螃蟹”。
由於案件涉及到隱私,加之男女關係,南京某區法院希望庭外調解能解決。經過有關各方努力,雙方終於願意協調解決。
2001年8月24日,法院下發刑事裁決書:······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承認錯誤,並已向餘某賠禮道歉,自訴人餘某在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黃某自行和解而申請撤回自訴······本院裁定如下:准許自訴人餘某撤訴。
據記者瞭解,黃生支付了餘某4萬元。
餘某敲詐?
餘某爲什麼撤訴?黃生助學引起官司,他冤嗎?餘某是否在敲詐?
記者爲此採訪了雙方代理律師。
雷漢舢(原告餘某代理律師):當事人撤訴,是因爲兩方面的因素:一是被告已經認罪;二是新《婚姻法》規定,雙方離婚時,過錯一方有權提出賠償。而本案中,湖北陽新縣民政局撤銷黃、餘的結婚證,並不代表黃、餘兩人離婚。因爲在事實上,他們的結婚證書是在非法前提下取得的,不是合法婚姻,所以談不上離婚。故餘某無法提出賠償。不協商解決,黃生將以重婚罪被判刑,而這對於餘某來講,她在實質上不會得到什麼。
本案中,黃某犯下重婚罪事實明顯,他談不上冤不冤,冤的是他那位合法的妻子。餘某是否涉嫌敲詐,這與本案無關,我們也沒作過調查,不能妄下結論。
李洪瑞(被告黃某代理律師):我的當事人犯罪事實不容置疑,即重婚罪成立。黃某作爲高級教師,年過六旬,出了這種事極不應該。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以及名聲,所以我的當事人同意協商解決。雖然被告有錯,但原告也有責任。原告講她不知道被告有妻子,這怎麼可能。被告資助原告兒子讀書時,就明確講要與自己的老伴商量一下,而且第一筆錢是我當事人的妻子親手交給原告的。再從常理來講,被告夫婦從小青梅竹馬,家庭向來生活美滿,他怎麼會主動喜歡上一個又黑又醜的農家婦呢?退一萬步講,即便我的當事人想出軌一下,也不至於去和別人主動登記結婚啊!現在社會上確實存在着一些風騷徐娘,專門在公園等地引誘那些上了年紀的男人。第一次見面,餘某就拿出離婚證給黃某看,這很不正常。
採訪中,讓記者感到難能可貴的是,作爲受害者,黃某的妻子李蘭最終還是原諒了丈夫。她表示要幫助丈夫忘掉噩夢,共渡難關,攜手走完夕陽路。(文中人物除律師外均爲化名)(厲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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