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道的“日航歧視中國乘客,中國乘客向日航提出歧視賠償”一事,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爲:“以受歧視爲由要求日航賠償”的提法不妥。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消費者協會祕書長楊豎昆也強調:東芝、三菱、日航這三起事件應該分開來看。這幾起事件肯定傷害了中國消費者的民族感情,但如果沒有充分證據,就不能輕易地把它們和“民族歧視”聯繫在一起。
法學博士江曉陽認爲,如果是依據中國法律的話,那麼乘客以所謂“民族歧視”提出精神賠償是根本不可能進入司法程序的。因爲在國內法律中,還沒有“歧視賠償”一說,精神損害只有傷害到名譽了,導致社會公衆對其評價的普遍降低,造成了名譽侵權才能提起賠償。“日航事件”是不是歧視,歧視是不是傷害到了中國乘客名譽,需要進一步舉證。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專業人士言辭激烈。他認爲日航問題,單從法律角度來看,決不是針對歧視而提出賠償,這種提法本身是對法律無知的表現。這起事件的實質是因爲日航服務不周到,讓中國旅客滯留了20多個小時,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爲乘客獲得航空公司優質、安全服務是一種合同約定,應對此提起侵權賠償之訴,這是完全有法律根據的。至於導致侵權的深層次原因,可能有歧視華人的因素,但對這樣的原因是無法提起訴訟的,只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他說,法律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是着眼於對被損害的權利予以救濟,具有“恢復、補償”的意味,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免責事由出現,否則,不論行爲人出於什麼動機或理念,均應對損害負責。日航事件就是這樣的情形。如果是出於“歧視華人”的動機,導致對華人旅客的權利受到損害,從訴訟角度來看,也只能以權利被侵害爲由,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而不是直接起訴“歧視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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