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下午4時30分,大連市首起根據修改後的《婚姻法》判決的案件正式生效。法院支持原告、女方與婚後生活不檢點、與180餘名女性有不正當關係的丈夫的離婚要求,並判決二人共同財產中的彩電及共同存款11萬元歸原告;現住房歸原告居住,原告給付被告住房補助6萬元;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5萬元。
這起案件的雙方當事人1988年登記結婚。婚後不幾年,女方發現男方有了外遇,且染上了性病。1998年,雙方開始分居。今年初,女方在男方的“商務通”裏看到了他寫下的日記,驚訝地發現男方在幾年的時間裏竟與180餘名女性有不正當關係。憤怒之餘,女方一紙訴狀將男方告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共同財產、共同存款及現住房歸自己所有,並要求男方給付損害賠償費6萬元。
法庭上,被告承認自己與多名女性有不正當關係,也承認對原告的感情發生過危機,但表示要改正缺點,重新陪伴原告過好日子。
法院審理後認爲,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互相忠實的法定義務。被告自1992年起與180餘人發生不正當關係,性質十分惡劣,嚴重地傷害了夫妻感情,喪失了作爲丈夫的職責,喪失了最低的道德水準,對夫妻感情破裂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要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法院予以支持,並判決如下:1.雙方當事人離婚;2.共同財產中的彩電及共同存款11萬元歸原告,其餘共同財產歸被告;3.現住房歸原告居住,原告給付被告住房補助6萬元;4.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5萬元。
9月4日,記者就此案的判決採訪了主審法官張文峯。張文峯介紹說,《婚姻法》修改前,沒有明確過錯方的損害責任和賠償,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案的被告雖然沒有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但過錯非常大,是直接造成離婚的原因,原告屬於無過錯方,這樣的判決符合修改後《婚姻法》的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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