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的武漢中學生在北京將國家菸草專賣局和24家捲菸廠同時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轟動一時的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
法院認爲,這位少年起訴中的主張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糾紛爭議的立案管轄範圍,即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因此,終審判決,駁回這位少年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據瞭解,今年6月18日,17歲的武漢市第十四中學學生鄢卓洵到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菸草專賣局和龍巖捲菸廠等24家捲菸廠侵害了他作爲消費者的知情權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鄢卓洵在起訴中稱,自己13歲時即開始吸菸,共吸過龍巖捲菸廠等24家捲菸廠生產的香菸。後來經過父母的教導和諮詢律師才知道吸菸有害健康。
近年來,喜歡上網的鄢卓洵在閱讀國家菸草專賣局及龍巖捲菸廠等24家捲菸廠的網站後發現,國家菸草專賣局網站與菸廠的網站友誼鏈接。這些網站的部分內容均製作精美,容易使人認爲吸菸是一種文化,很有品位,未使人感到吸菸有害健康。
鄢卓洵認爲,國家菸草專賣局作爲代表國家管理菸草行業的部門,有義務加強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有義務宣傳並採取措施禁止任何經營場所向未成年人出賣香菸,切實保障未成年人不受吸菸的傷害,以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但國家菸草專賣局與龍巖捲菸廠等24家捲菸廠進行的網站友誼鏈接,幫助菸草經營者作出片面的宣傳,誤導了消費者。
鄢卓洵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以及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有關法律規定,來到北京,向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國家菸草專賣局和24家捲菸廠在本單位網站的主頁面上註明: “吸菸有害健康”、“禁止任何經營場所向未成年人出售香菸”、“禁止中小學生吸菸”的字樣;並在各自網站內以不少於10%的內容宣傳吸菸有害健康以及未成年人吸菸的危害;同時,還要支付其訴訟所花費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一切必要費用和本案訴訟費等。
今年6月27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6月29日,鄢卓洵以原審法院剝奪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堅持原起訴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目前國家通過有關立法及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保證香菸消費者能通過所購買香菸商品上的特殊提示,實現對所購香菸商品有害健康的知悉權。
鄢卓洵提出應在香菸市場管理職能部門以及生產單位電腦網站上註明相關提示等主張,涉及菸草市場、計算機網絡、商品宣傳等管理方面的立法問題,或者屬於應該進一步規範完善的問題。對這些方面,國家還沒有制定強制性的法律規範。
法院還認爲,未成年人沾染上吸菸的不良嗜好,由諸多因素造成。目前,無法認定未成年人吸菸的行爲與香菸市場管理機關及生產銷售單位不注重標明特殊提示的行爲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北京市一中院認定,鄢卓洵稱自己的消費者知情權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缺乏事實及法律根據。所以,依法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李煦 呂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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