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首開中國律師責任險之先河的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如今因此被索賠2000多萬元。鉅額標的使得這起案件成爲迄今爲止全國索賠數額最高的律師法律服務糾紛案件。這是一起因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法律服務引發的糾紛。其中矛盾重重,涉及案外人200餘名。該案被中國律協列爲維權第一案,其終審判決,不僅將在司法界產生重大影響,也引發瞭如何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爲及引導投資者風險意識和投資理念等一系列思考
8月31日,標的最大的當事人訴律師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返還上海恆積大廈人民幣240萬元。
上海市高院判決的理由是:本案所涉預、包租合同已被另案判定爲無效合同,其無效的原因是以預、包租爲名行非法融資之實。建緯律師事務所在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中,非但未給當事人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還參與制訂以預、包租爲名行非法融資之實的合同文本,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存在明顯的瑕疵,已違反了雙方在服務合同中關於確保所有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約定。建緯所收取法律服務費應以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務爲對價,建緯所的服務瑕疵雖然只是整個服務合同範圍的一部分,但從本案的整個過程考慮,該瑕疵造成的後果是重大的,故建緯所應當返還已收取的獎勵費和服務費。同時宣佈上海恆積大廈訴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有瑕疵索賠案終審判決。
上訴人、一審被告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律師朱元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結果非常令人失望,判決理由也無法令人信服。他認爲,本案一審擴大律師義務和責任的範圍的先例竟然得到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確認,令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此案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列爲維權第一案,剛剛進入訴訟階段便廣受關注。
昔日先進典型 官司纏身
這是一起因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法律服務引發的糾紛。7年前,該開發項目——上海恆積大廈在當年曾是全國依法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典型。更爲轟動的是,爲工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務的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首開中國律師責任險之先河,承諾如果因法律服務過錯造成原告恆積大廈經濟損失的,將以律師服務費10倍的數額進行賠償。鑑於當時中國的保險公司尚無這一險種,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在經過嚴格的考評之後,接受了建緯所的投保。
1994年5月,上海恆積大廈有限公司和建緯律師事務所簽訂《上海恆積大廈項目開發全過程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確定了法律服務的內容。3年中,建緯所派出7位律師組成的律師團,對該項目提供法律服務。同時,根據工程進度,恆積向建緯所分期付清了全部律師費,並基於對律師工作的十分滿意,主動提前支付合同約定的40萬元獎勵費。
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和項目的進展,這個當年依法開發的典型卻產生了一連串的法律問題:恆積大廈的兩位老總因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嫌犯罪而被刑事羈押;200多個小業主因投資無法收回而狀告恆積大廈返還預、包租租金;代理商新聯康公司起訴恆積大廈拖欠佣金、策劃費;而建緯律師事務所也因此被推上被告席。1999年8月,恆積以建緯所違反法律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確保恆積大廈在整個建設過程中所有行爲的合法性及合法權益”爲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建緯律師事務所返還服務費人民幣240萬元,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
“律師責任賠償” 引火燒身
1995年8月,上海恆積大廈委託上海新聯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爲恆積大廈預售、預租的總代理,雙方爲此簽訂了《恆積大廈廣告製作及物業預售租行銷委託書》。在這份行銷委託書中,約定了當時國內房地產法律法規未做明確規定的預租、包租經營業務,並且約定資金的收付由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進行監管。
建緯律師事務所在審查合同時認爲:預租、包租經營行爲的律師服務雖不在法律服務合同約定的12項內容之列,但鑑於恆積大廈已和新聯康投資顧問公司約定讓建緯以代收代付的方式監管資金,因此這種新型的房地產開發業務應該有一定的可行性。在請示了政府權威部門並得到“預租、包租可以嘗試和探索”的答覆後,建緯律師事務所在該行銷委託書的審查意見單上出具了法律意見:“該合同確定的雙方權義關係依據不夠充分,但無明顯牴觸,且從總體上考慮有利於項目加快建設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故同意簽約,但日後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時,須作出相應的調整。”
爲儘快讓預租、包租這種新型的房地產開發業務佔領市場,恆積大廈打出一個“新賺錢時代”的廣告:給4毛(角)錢找回1塊(元),兩年回本,淨賺三年。投資者只需與恆積大廈簽訂《上海恆積大廈賺錢時代商場租賃預訂合同》(簡稱預租合同)和《上海恆積大廈賺錢時代商場約定包租合同》(簡稱包租合同),即將待建的恆積大廈按約定面積及期限預先租賃給投資者,同時投資者再將預租房屋面積轉給恆積包租。恆積承諾,在包租期間保證給予投資者250%的高額回報。
1995年10月,第一個預租、包租客戶江某以該行銷委託書約定的方式,向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交付了37.79萬元的預、包租金及566元的律師見證費。由於恆積大廈的負責人當天反悔,不願將租金交由律師監管,建緯律師事務所即將上述款項退還給恆積,拒絕再對預租、包租業務提供法律服務。隨後,恆積大廈委託上海市某公證處擬訂了預租、包租合同,並由該公證處對213個客戶與恆積大廈之間簽訂的預租、包租合同進行了公證。
然而僅僅兩年,“高額回報”成了肥皂泡。因爲,恆積大廈違反資金專款專用和以物業抵押方式購買還款保證保險的承諾,將所收的租金擅自挪到其在外地的一個建設項目中去,並全線套牢無法收回。致使恆積大廈無法如期交付使用,小業主的租金回報無法支付,引發出衆多小業主和恆積之間的預租、包租合同糾紛案。
1999年6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恆積大廈以預租、包租爲名,行非法融資之實。遂對恆積大廈的213件預租、包租合同作出民事判決,確認恆積大廈與213個客戶簽訂的預租、包租合同無效,責令恆積大廈向客戶返還預包租金並按存款利息賠償損失。
官司纏身且無力償還鉅額債務的恆積大廈將建緯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2001年3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建緯所爲恆積大廈提供經營開發全過程專項法律服務的承諾,應當包括預租、包租的經營行爲。在明知恆積大廈違規操作卻沒有以任何明示形式予以制止和干預,致使衆多簽約當事人不明真相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建緯律師事務所應該對此承擔過錯責任。遂判決被告建緯律師事務所返回原告恆積大廈40萬元律師服務費,並賠償原告損失200萬元。
恆積法律服務 是否誤導
對於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都表示不服。原告認爲,一審判決雖然認定建緯的法律服務有瑕疵,但是判令賠償的金額與其要求賠償的數額差距太大,不足以彌補被告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雖然因爲經濟困難沒有交上訴所需費用,他們仍然要上訴。
而被告建緯律師事務所則認爲:一審判決既無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不當,同時也與法院對同一性質的其他案件作出的民事判決自相矛盾,這顯然有失公正。於是,建緯律師事務所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恆積大廈的訴訟請求。
今年6月1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的公開審理。雙方爭議的焦點仍然是“預租、包租行爲是否合法”這一問題。
被上訴人恆積大廈認爲:一審判決已經確認恆積大廈與客戶的預租、包租合同無效,這個問題不應再有爭議。更何況,恆積原本並不想搞預租、包租業務,可建緯律師事務所提出的法律意見是“預租、包租行爲可行”,從而誤導了恆積,所以建緯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上訴人建緯律師事務所反駁道:恆積大廈預租、包租經營業務是恆積大廈委託新聯康代理的,不屬於律師專項服務約定的內容。而當時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現在看來都沒有錯,因爲此後一年多,上海市就制訂了對預租、包租經營行爲的規範性文件,證明了預租、包租本身並不違法。之所以失敗,原因在於恆積大廈拒絕律師監管資金並且擅自挪用預、包租金,而非預租、包租經濟行爲本身的錯誤。
爲證實建緯所有過錯,恆積大廈指出:建緯代收了客戶的預、包租金,收了律師見證費,這就表明律師參與了預租、包租行爲的法律服務。現在預租、包租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建緯律師事務所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建緯律師事務所反駁:事實上,第一個客戶交款的當天,律師就要求恆積到銀行開設一個雙方都留有印鑑的共同賬戶,以便進行資金監管。可恆積當時就反悔,所以資金監管賬戶沒能建立起來。恆積也藉此取消了建緯律師事務所的資金監管授權。因爲無法監管建設資金,律師沒有也不可能向客戶出具見證書。由此推出,建緯律師事務所並未介入到恆積大廈的預租、包租行爲的法律服務,何談承擔過錯責任的問題?
朱元濤律師說,根據判決,上海高院認定律師的過錯在於不該“參與制訂以預包租爲名行非法融資之實的合同文本”,因爲“本案所涉預、包租合同已被另案判定爲無效合同”,也就是說,由於律師制訂的合同被判定爲無效,所以律師提供的服務有過錯。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不知爲何同樣的預、包租合同卻曾被認定該合同無效的同一法院(上海一中院)判定爲有效合同。不知法官爲何對該部分避而不談?
朱元濤還說,所謂“以預包租爲名、行非法融資之實”,難道是律師參與了“行非法融資之實”的非法活動了嗎?如果恆積方面沒有違反由律師監管資金的合同約定,沒有挪用小業主的租金,這一合同是否依然無效?他表示,上海高院這種以偏概全、拿結論去推導原因的主觀做法令人失望。
律師干預違規操作 引起爭議
此案在法律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許多業內人士認爲:本案的焦點在於被告建緯律師事務所是否明知原告恆積大廈違規操作,被告是否有義務對原告的違規行爲以明示的方式予以制止和干預,由此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爲,判決結果是合法的。按照建緯所與恆積大廈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約定,建緯提供的是全程法律服務,應確保恆積大廈建設工程中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預租、包租行爲雖然沒有被納入法律服務合同約定的範圍,但是建緯所確實參與了預租、包租合同的制訂過程,並對恆積大廈與新聯康投資顧問公司簽訂的“行銷委託書”出具了“認爲可行”的法律意見書,因此應該對恆積大廈的預租、包租行爲承擔責任。由於法院已經判決恆積大廈與客戶簽訂的預租合同和包租合同均爲無效合同,作爲房地產方面的從業律師,是應該預見到這種行爲不能排除其有“非法融資”的可能性,所以建緯應該承擔提供錯誤法律服務的過錯責任。又由於建緯的過錯並未給原告恆積大廈造成實際損失,因此,恆積要求建緯賠償其損失2000萬元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對此持相反觀點的法律界人士認爲:本案“行銷委託書”中明確規定實施預租、包租的前提條件是資金交由律師監管。是原告自己先行違約,不願將資金交由律師監管,律師才拒絕爲原告和小業主的預租、包租合同進行見證。且就目前所知道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來看,即使在明知委託人委託的事項違法的前提下,賦予律師的權利僅止於拒絕代理,並無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去採取任何進一步的措施予以制止和干預。何況恆積拒絕律師監管資金時的行爲僅是違約而非違法行爲,律師有何權利制止?在資金不由律師監管的情況下,律師如何知曉原告擅自挪用資金,又何談干預和制止?
專家意見 指向違規企業
2001年6月18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特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等知名法律專家及律師,專門就此案召開論證會。經過分析及探討,形成以下幾點意見:
首先,恆積大廈與213戶客戶簽訂的預租、包租合同本身並無違法之處。因爲在建緯律師事務所向恆積大廈預租、包租出具法律意見之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的地方法規對預租、包租行爲沒有任何禁止性規定。後來上海市也相繼出臺有關法規,肯定房地產業中預租、包租經營行爲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此外,上海市一中院對於上海新聯康投資顧問公司與恆積大廈房屋中介糾紛一案的終審判決,明確認定包含預租、包租內容的委託合同有效。由於恆積大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擅自將建設資金挪作他用,使預租合同和包租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可能,才被法院確認無效。
其次,建緯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中不存在違約過錯。恆積大廈反悔由建緯進行資金監管的承諾,從收取的第一筆預、包租金開始就取消了建緯對預租、包租合同進行見證和資金監管的權利,改爲委託公證處進行合同公證,由銀行進行資金監管。因此,對於恆積大廈此後一系列關於預租、包租的行爲,建緯律師事務所都是無權干涉的。
第三,本案中恆積大廈在一審中提出所謂的“損失”與建緯的法律服務行爲無任何因果關係。
涉嫌犯罪背後 存在制度疏漏
縱觀本案,恆積兩位老總的涉嫌犯罪及這一連串的糾紛很大程度上與我國建築制度和銀行監管制度的缺陷不無關係。建築房地產專項資金設立專門賬戶由律師監管,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而我國建築法及相關法規卻沒有這一法定規定,銀行系統也沒有硬性要求專項資金必須設立獨立賬戶。
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致使在實際操作中,只能由律師和當事人具體協商確定。而當事人爲自己方便,往往不願將資金置於律師的監管之下。正如本案,律師雖已想到當事人挪用資金的可能性,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不同意由律師監管的情況下,所能做的也只有拒絕代理。這一疏漏正是諸多建築項目屢屢發生行賄受賄、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的制度根源。如果有關法律法規能對建築房地產專項資金必須設立獨立賬戶並由律師監管予以明確規定,則完全可能避免恆積的資金挪用。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本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已引起上海市有關部門的重視,上海市關於建築房地產專項資金由中介機構進行監管的地方法規的起草工作正在進行中,而建緯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樹英律師正是起草該《辦法》的執筆人之一。如果這一問題能引起有關立法機關和主管部門的重視,將上海市這一地方規章上升到國家法律或法規的層次,那麼,就能夠避免違規操作的發生,促進我國建築房地產業更快地和國際慣例接軌,符合WTO的有關原則要求。
如何引導 民衆投資理念
恆積非法融資案被上海市委列爲“(存在)第一不穩定因素的案件”。
就在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兩級法院爲社會穩定而千方百計找補回小業主的投資款而絞盡腦汁時,人們似乎都把這兩百多名小業主看成了無辜的受害者。
但是,細究事情經過,小業主也許應當瞭解自己的責任:儘管恆積方面打着律師或公證法律服務的牌子做廣告,但哪一個小業主認真對待了自己和恆積的預租合同?事實上,恆積和小業主的預租合同都約定了明確的合同由律師見證的條款,但在恆積和小業主之間的213份合同中,沒有一份合同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也竟沒有人對此產生疑問。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慎重”的理念經過幾年的宣傳已深入人心。面對社會上出現的越來越多的投資渠道,應如何正確引導小業主的風險意識、投資理念?在此案中擔任建緯全權代理人的全國律協前任會長、貝朗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繼聖說,如果給小業主們一個錯覺:只管去投資吧,只要有了虧空,什麼時候都有政府來兜底。而這樣一來,不僅加重了政府的負擔,更助長了民衆投資的盲目性。孩子一哭就給奶吃,只會助長民衆的依賴思想,徒增政府負擔。只有讓民衆充分認識到“只要有投資,就會有風險”,才能引導普通民衆的投資理念趨於成熟,這纔是保證社會安定的根本辦法。
“依法治國”已載入了憲法,但要讓這一理念深入到我們的百姓、我們的法官,讓千千萬萬的外商投資者信服,尚待點滴積累。而法治的一個根本精神就在於,讓有過錯的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護無過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中國入世在即,各方面的進一步開放,也必將意味着律師的法律服務向更深、更廣的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推進。律師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是亟待解決的新課題。針對此案判決,有專家認爲:本案擴大律師義務和責任範圍的先例,將對中國律師業的發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中華全國律協有關人士指出:上海恆積大廈訴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僅關係到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利益,更關係到13萬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對律師責任‘度’的把握”。如果不充分重視一審判決對中國律師非訴訟法律義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被視爲“對我國律師訴訟業務有巨大推動作用”的律師過錯責任賠償制度的實行將會夭折。
無論如何,該案給律師界敲響了警鐘。由於建築房地產項目往往涉及鉅額標的,律師責任十分重大。一個失誤,即可能給當事人造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損失,而一旦賠償,該律師事務所就面臨破產的境地。這一方面要求律師在非訴訟法律服務中要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做到防患於未然;另一方面要有風險意識,及時投保律師執業責任險,這樣既可化解律師所面臨的風險,也使當事人的利益保護有了保障,從而對律師的專業服務更加信任。(許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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