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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第316號令,公佈施行修改後的《徵兵工作條例》。修改後的《徵兵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職責分工,理順了領導和工作關係;完善了兵役登記制度,爲搞好徵兵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嚴格了徵兵工作程序,爲保證新兵質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寬了徵兵範圍,爲徵集高素質兵員創造了有利條件;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明確了對公民和單位違反兵役法行爲的處罰措施。
我國現行的《徵兵工作條例》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5年10月公佈實施的。16年來,《條例》對於促進徵兵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證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立,以及我國兵役制度的重大調整,徵兵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部分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進行相應的修改。
此次修改的《徵兵工作條例》,對其22個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由原來的10章49條修改爲10章55條。《條例》新規定,“依法可以緩徵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准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其復學。”“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條例》對兵役登記的實施、選定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及平時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的行爲,單位和組織拒絕完成徵兵工作任務,阻擾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擾亂徵兵工作秩序、妨礙徵兵工作行爲,以及相關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中違反兵役法規,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均明確了處罰措施。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執法主體,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王鵬 馮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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