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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正在把6萬多篇“無人認領”的稿件公佈在互聯網上,尋找它們的主人。這篇報道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常務副主任齊相潼對此事的看法來作結,他說:“依據有關法規,我們這次把如此多的待認領作品公佈在互聯網上,不要說在國內,就是世界上知識產權保護做得最好的國家都沒有這樣做過。”
應該說,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做了一件好事,利用互聯網這一手段來保護廣大“爬格子族”的利益,但如果因此自滿就未免有些可笑了。這則報道中的一個小標題更有自傲之意味:“知識產權保護‘模範國’都做不到這一點”。
“知識產權保護做得最好的國家都沒有這樣做過”是因爲什麼?是不屑於這樣做還是不願意這樣做,抑或是沒有必要這樣做?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我不知道這裏的知識產權保護“模範國”是不是指美國,但我知道在美國,如果出版商非經作者允許就把自由撰稿人的文章轉載到電子數據庫中,就會被視作侵權。在上個世紀末,克林頓還簽署了《防止數字化侵權及強化版權賠償法》,對於被侵犯版權的每一件作品,這一新法律將最高法定民事賠償金額由10萬美元提高到15萬美元。雖說這一法案主要針對的是數字化侵權行爲,但於此我們也可以想象在各類傳統媒體上的侵權行爲又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反觀我國在版權方面的保護,實在還難以讓人滿意。僅以這篇報道中的數據爲證,一次性就有6萬多篇稿件公佈,而且,在“全國近萬家報刊當中,他們收到的轉載稿酬的報刊不足十分之一”。這恰恰說明我們在版權保護方面做得還不夠,有關報刊的版權意識還不強,所以纔會有如此衆多的稿件“無人認領”。而這也正說明了我們的處罰力度還遠遠不夠。
中新社在今年1月有條報道說,我國在成爲《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成員國後,對外國人的版權與鄰接權的保護,已基本符合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而對本國人的版權與鄰接權的保護則與TRIPS的要求差距較大。
所以,我們不妨換個角度來看,千龍網的這條消息正說明了我們在版權保護方面實在是任重道遠。別人沒有做過,並不等於別人沒有做好,我們這樣做了,可能說明我們還需努力。 倪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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