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間需要誠實信用。作爲政府,跟老百姓打交道同樣也要恪守信用,不能出爾反爾、隨意行政,倘若因此給老百姓造成物質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記者採訪了大力倡導“政府守信”的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德教授。他的想法源於行政法中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林:您怎麼想到提出“政府守信”這個概念?
馬:我接觸過大量的行政案件,其中一些是由於政府出爾反爾,隨意行政引起的。比如政府批准在某處蓋大樓,不多久又反悔說這個地方被徵用了,結果引起行政糾紛。這就引出一個思考,政府對自己說過的話要不要負責?
《民法》裏有誠信原則,老百姓實施民事行爲應該誠實信用,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樣,政府是不是也有“誠實信用”問題?政府是不是也不應反覆無常?政府不守信是不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林:政府如何對說過的話負責呢?
馬:“政府守信”最終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有些政府行爲不能隨意撤銷、變更和廢除:其次,如果迫不得已要撤銷、變更或廢除的,也要賠償因此給老百姓造成的損失。
這就涉及行政法中一個非常有價值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它跟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憲法中“法的安定性”原則是一致的。含義是,政府實施行政行爲應該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改變和撤銷。如果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撤銷的,必須對那些由於相信該行政行爲而獲得利益的相對人給予合理補償。
換句話說,政府行爲已使老百姓獲得了某種利益,就不能隨意撤銷、改變。如果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改變的話,受益人又沒有任何過錯,政府應賠償老百姓的損失。
林:“信賴保護”原則是國際通例嗎?
馬:德國、法國、日本等國,“信賴保護”原則是通行的原則。英、美等國也有類似的原則,如“合理期待”原則和“不得翻供”原則。政府對自己說過的話要信守諾言,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英美國家政府的很多行爲都是直接適用私法的。比如很多政府合同都採用民事合同形式,適用民事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林:行政行爲怎樣才能撤銷和廢止呢?
馬:按照“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爲的撤銷和廢止要受到限制。要撤銷的行政行爲一是“爲了公共利益”,二是對無過錯的受益人給予補償。如果受益人本身有過錯,則不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保護。這是爲了防止政府反覆生變。政府的行政行爲,無論是具體行爲還是抽象行爲(例如制定法規、規章,發佈通告、通知等)都不能隨意反覆。
林:我國現行法律對“政府守信”有無具體規定?
馬:現行法律還沒有任何具體規定。之所以發生大量的政府不守信用的現象,就是因爲缺乏必要的法律限制。
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一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全國人大已經在醞釀起草。
林:除了制度的完善,觀念的轉變也很重要吧?
馬:是這樣的。一些政府官員認爲老百姓的權利都是政府賜予的,今天可以給你,明天還可以收回來,缺乏對老百姓的責任感。
如果政府工作人員都能認識到,政府行爲是不能隨意變更撤銷的,造成了損失也應賠償,纔有可能建立一個守信的政府。可以說,守信是法治社會對政府的要求,也是建立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前提。21世紀應該是一個政府守信的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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