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超越職權簽訂旅遊資源開發合同,行政村集體所有的“活命山”一夜之間成了“開發區”。安徽省宣州市楊林鄉政府的這一行政行爲引起飛橋村部分村民的不滿。今年4月,83戶村民以承包經營權被侵犯爲由,向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村民勝訴。
飛橋村地處偏遠的山區,共有204戶村民,全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爲15.4平方公里。村民“靠山吃山”,以經營竹、木炭、茶葉爲生。去年7月,被告楊林鄉政府決定開發山區旅遊資源,與浙江一家公司洽談招商引資事宜,這家公司在宣州市成立了柏梘山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鄉政府與這家旅遊開發公司簽訂了關於開發楊林鄉旅遊資源的合同。
這個合同約定,鄉政府將飛橋村15.4平方公里村集體所有的山林,交由開發公司在50年內自主經營、獨家開發,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從事開發經營活動須徵得開發公司同意,該公司可以轉讓開發經營權;鄉政府要封山育林,負責開發區內的拆遷及善後工作並承擔費用,爲開發公司提供辦公場所、維修道路,給予最優惠稅收政策等。
原告飛橋村83戶村民認爲,被告楊林鄉政府不是原告所在飛橋村15.4平方公里山林的所有權者和使用者,無權直接插手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經濟事務,原告對村集體所有的山林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在山林承包經營權沒有合法解除的情況下,被告擅自對山林進行旅遊開發,封山育林,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是濫用職權的行爲。
被告則認爲,其作爲行政管理機關,擁有對這個區域的行政管理權和對山林生產、經營方式的行政管理及指導職能,原告承包山林的採伐實行的是採伐證制度,合同“ 封山育林”的約定沒有侵犯村民的承包經營權。
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於8月6日依法作出判決。法院認爲,被告沒有嚴格履行法定報批手續,徑行對外簽訂開發合同,屬程序違法,被告的行政行爲侵犯了原告的山林承包經營權。責令楊林鄉政府完善審批程序,並對因該合同給原告山林承包經營權造成的限制和影響採取補救措施。
據瞭解,飛橋村區域內的山林具有一定的自然和人文景觀,開發旅遊資源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當地百姓也同意旅遊開發,但爲什麼政府的“好心”在百姓眼中成了壞事?村民們說,關鍵是政府沒有依法行政,剝奪了村民的自治權,忽視了羣衆利益,這份合同只規定了政府和開發商的利益,農民卻僅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有關人士指出,此案也向我們發出警示:政府在進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羣衆意願,不應越俎代庖,不能變相剝奪和侵犯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否則將影響社會穩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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