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期一天的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研討會昨在西安結束。討論中的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較之前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有不少變化,其中實質以患者身份出現的明星等以給藥品作證明的方式做廣告將被視爲非法,這種類型的藥品廣告現在已停止審批。
來自國家藥監局和全國十幾個省市的相關人員參加了會議。據瞭解,爲配合新《藥品管理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的實施,目前藥監部門正在討論修訂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中將明確規定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醫藥院校、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學者、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名義作證明;目前各種明星等作證明表述藥品功能等將被禁止。贊助體育比賽等的藥品廣告將被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發佈;關於藥品企業形象的廣告將簡化審批程序,而關於宣傳藥品療效的廣告審批將會更加嚴格。新《辦法》還規定,處方藥廣告發布時必須同時標明的忠告語是“請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僅限醫藥專業媒體發佈”;非處方藥發佈廣告時必須使用“請按說明書或在醫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保健藥品則要打上“保健藥品供輔助治療”的忠告語。
另外,藥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含有“免費治療”“無效退款”內容的;含有組織義診、有獎銷售、開設特約門診、免費贈送等內容的;含有聲稱或暗示能應付緊張生活或升學、考試的需要等。(漢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