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成都鐵路運輸檢察院對違反規定運輸,致使38人傷亡,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7·13”重大路外傷亡事故案的直接責任者劉文、劉光印和楊忠奎、張志浩分別以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001年7月13日,成都市成華區東站貨物運輸服務部經理楊忠奎、成都愛普利物流有限責任分公司經理助理張志浩,在辦理託運鑽井參數儀表操作組合平臺的過程中,將貨物品名僞報成柴油機,且未向承運人提供有關資料和裝載加固資料,沒有對貨物活動部件進行加固;成都東站運輸營銷中心整車計劃貨運員劉文,未認真審覈貨物運單,違章越權受理了貨運計劃;成都東站專用線貨運員劉光印,未覈對實際貨物與“貨物發送單”記載的品名是否相符,未按規定進行交接,違章放行品名不符、無裝載方案的貨物車輛,致使由成都東站開往達川的29008次貨物列車運行到達成線營山至小橋區間時,機後第11位平板車前端裝載的鑽井參數儀表操作組合平臺的輸出傳動箱倒下,將在16.4公里區段範圍內5座橋樑上坐臥乘涼及行走的38人致死致傷,其中死亡22人、重傷2人、輕傷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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