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裏養的狼狗看管不力,致使路人受到驚嚇受傷,周至縣一對夫婦日前被該縣法院一審判決賠償受害者6000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下午,原告王某行至被告寇某夫婦家門前時,二被告飼養的狼狗突然撲咬上來,原告見狀急忙向後倒退,避讓時不慎絆倒受傷,先後在戶縣兩家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8360.96元,交通費100元,誤工費、陪侍費及營養費共計538元。法院審理中被告提供公證書證明原告自行轉院,故意擴大治療費用,庭審查明原告自行要求轉院屬實,但在同一縣境內的技術設備條件好的醫院作手術治療不屬故意擴大治療費用。
法院認爲,二被告在家養狗沒有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使原告受驚後退絆倒致傷,二被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訴稱被告所養的狗將其撲倒咬傷證據不足,不予採信,原告受驚後退避讓不當受傷,亦有一定的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繼續治療費2000元,因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等共8998.96元中之6299.27元,其餘部分原告自負;駁回原告要求賠償2000元繼續治療之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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