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宣佈,今天上午9時召開“12·9”系列性特大持槍搶劫銀行案公判大會,宣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書海等罪犯死刑,立即執行”的決定。
震驚全國的鄭州“12·9”特大系列搶劫銀行案,經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3天審理,於8月18日當庭做出一審宣判。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喬紅軍、張玉萍、張小馬6名主犯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張書海、張宏超、喬紅軍、張玉萍、張小馬、王雨、張雲志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經終審,已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昨天下午的新聞發佈會上,本案一審審判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中強對被告人王志昆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被告人張玉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立功情節和法律適用問題,被告人張小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法律適用問題向社會作了通報。法院認爲,在以張書海爲首的搶劫犯罪團伙中,張玉萍不但爲該犯罪團伙長期提供食宿地點,還參與了預謀,準備作案工具,搶劫後又參與分贓,且爲團伙成員提供分贓、藏匿、窩藏地點,對整個犯罪團伙的相對穩定和連續實施搶劫犯罪起到了支持作用,因此認定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罪行嚴重,應予嚴懲。決定判處被告人張玉萍死刑,立即執行。(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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