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震驚全國的鄭州“12.9”特大系列搶劫銀行案進行公開宣判,張書海等6名主犯被判處死刑。
法院分別以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喬紅軍、張玉萍、張小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窩藏罪,窩藏、轉移贓物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判處罪犯王雨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王志昆有期徒刑10年;判處張雲志有期徒刑5年;判處張大國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李進纔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決罪犯張書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常明人民幣2萬元,賠償常書一、朱長芝、王文玲人民幣各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秋至2000年12月9日,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喬紅軍、張玉萍等人分別結夥,在多次預謀、踩點後,分別攜帶獵槍、爆炸裝置、導火索等作案工具,先後竄至鄭州市萬福花園李全國家、鄭州市電信局八分局、鄭州市交通路39號建設銀行儲蓄所及鄭州市銀基商貿城一樓廣東發展銀行營業大廳,持槍威逼被害人及在場羣衆,或使用爆炸裝置,搶劫財物共計價值252萬餘元。搶劫中,張書海持槍擊中銀基商貿城保衛幹部常玉傑,致常玉傑當場死亡。
今年8月16日至1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後罪犯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喬紅軍、張玉萍、張小馬、王雨、張雲志等8名罪犯不服判決,分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王阿敏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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