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健康報》報道,國內首例因輸血引起的一家三口同染艾滋病毒索賠案,日前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五被告之一的湖北南漳二院成了最大“輸家”:不但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近50萬元,而且在今後每年6月30日前須償付原告父女醫療費、生活費等計18萬元,一直到其治療康復時爲止。
在長達20頁的判決書中,法院對原、被告各方證據進行詳細認定,認爲吳縣一院、蘇州血站、靖江市血站的醫療和採供血行爲,未違背衛生部等有關部門的規定,沒有過錯,與原告感染艾滋病毒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承擔民事責任。出售人血白蛋白的同和大藥房也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南漳二院的醫療、採供血行爲,違反了有關規定,具有過錯,其行爲與原告感染艾滋病毒之間有因果關係,應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據瞭解,由於屬輸血感染病毒的案件,在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時,法院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五被告均不能舉證證明原告在輸血前,以及原告一家在確認感染艾滋病病毒前,已通過其他途徑感染了艾滋病毒。因此,原告並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南漳二院因不能證明其輸給原告的血符合衛生部部頒質量標準,而被法院推定爲輸血和感染病毒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承擔民事責任。
據悉,法院作出判決後,原告和南漳二院均表示不服,準備上訴。(孟慶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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